临汾一女子“顺手推走”别人的自行车,结果行政拘留

祥爱临汾 2024-11-16 03:08:35

小案件大民生,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尧都区公安局铁路东派出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民生小案,深入调查摸排,及时破案追赃,于近日成功破获两起盗窃案,追回被盗自行车1辆、手机1部,提升了辖区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9月19日,铁路东派出所接到某小区居民报案称,其停放在小区的自行车被盗。接报案后,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于11月1日抓获违法行为人黄某(女,39岁,尧都区人),追回被盗自行车。经查,案发当日,违法行为人黄某到该小区时,见停放在居民楼单元门口一辆自行车没有上锁,一时心生贪念,将自行车“顺”走。

11月1日,铁路东派出所接到辖区二中路水果摊摊主杨某报案称,自己的手机在摊位上被盗。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经现场询问调查,锁定了来摊位上买水果的冯某辉(男,52岁,吉县人),民警遂赶到其家中,查获被盗手机。经查,当日冯某辉在水果摊购买水果时,趁摊主不注意将摊主放在摊位上的手机盗走。

目前,两名违法行为人已被尧都区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被盗物品已返还失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警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莫 把顺手牵“羊”不当盗窃!“顺”走他人财物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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