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交易USDT,买方和卖方都被公安机关抓了?

行摄阿晁 2024-05-15 22:07:03
线下交易USDT,买方和卖方都被公安机关抓了?

如果你线下交易USDT被骗了,或者私钥助记词等泄露给对方,u被对方盗了,该怎么办,遇到这种事,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权,虽然对方是盗窃、诈骗,如果采取殴打对方,限制对方自由等,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留罪。

2023年11月8日,湖北某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件,一个关于线下交易USDT,卖家收钱不转u,买家采取非法殴打等暴力手段非法拘禁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尹某华、徐某、李某线下交易USDT,先付钱给李四后,李四没有转同等的USDT,四名被告人为索要债务,以殴打、恐吓等暴力手段非法限制李四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1

案件情况

2022年6月中下旬,被告人张三欲找渠道帮有需求的人员购买虚拟货币兑换美元赚取利润,后经被告人李某、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尹某华。

2022年7月1日,尹某华在“纸飞机APP”网络聊天软件上与虚拟货币“USDT”(以下简称“U币”)的卖家“实力U商”取得联系,约定由卖家派李四到赤壁市当面进行交易。

同年7月3日12时许,卖家人员李四按约与张三在赤壁市车埠镇中学附近的一辆银灰色面包车上开始“U币”交易操作,张三联系的网络上线人员将人民币8.5万元分3次汇入“U币”卖家指定的银行账户,但卖方并未将所购“U币”转入张三上线的指定的账户中,张三发觉受骗后便立即控制住李四并将其带回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新天地网吧”附近,在此等候的尹某华、徐某、李某与张三将李四下面包车,换乘李某驾驶的白色日产小轿车至赤壁市××处,要求李四归还被骗钱款,李四口头答应但一直未予偿还。

当晚7时许,四人开车将李四至赤壁市火车站附近山上,张三逼迫李四蹲在地上做仰卧起坐、俯卧撑、开合跳等动作,并踢了李四两脚。次日凌晨1时许,四人开车押着李四在赤壁市城区兜转近二个小时后,又将车开至赤壁市雪峰山空地处继续向李四讨要钱款,张三见李四态度敷衍并无归还的意思,便要求其脱掉上衣并跪在地上,逼迫其自我殴打。其间,李四通过手机暗自联系其朋友寻求警方帮助。

次日4时许,被告人张三、尹某华、徐某、李某得知有人报警后,便开车至赤壁市沿河大道路边处将李四放下让其自行离开。李四被张三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约15小时。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其他人均为缓刑。

注意,李四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

(团队办案途中)

法律风险

2

扣押

线下交易和线上交易一样,一旦收到赃款,公安机关会根据《冻结规定》第2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此外,线下交易中使用现金交易还存在被办案机关扣押的风险。案件的情况是,没有受害人控告的情况下,银行只是根据当事人异地大额取现,银行流水有快进快出的异常行为,选择报案。办案机关根据银行的报案情况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疑,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便立案并对当事人的现金进行了扣押。按照正常的办案流程一般都是受害人控告之后,侦查机关根据线索冻结相关涉案账户,而先扣押现金,后等受害人控告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极为罕见,侦查机关先行扣押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后,认定资金异常,具有犯罪嫌疑的,可以对现金进行扣押。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受害人都不能查证是否存在的情况下,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帮信罪

帮信罪:在电信网络犯罪中,最老生常谈的就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规定的“帮信罪”,同样在虚拟币涉刑中,无论卖出还是买入USDT都涉及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被司法机关认定属于“帮信罪”中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

线下交易的商家一旦收到赃款,办案机关会优先往“掩隐罪”上去认定,如果没有其他异常行为,办案机关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线下交易的商家对赃款主观明知的,不符合“掩隐罪”主观构成要件,就会退而求其次认定“帮信罪”,根据《帮信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三)交易方式明显异常的,认定线下交易属于交易方式异常构成“帮信罪”。

掩隐罪

掩隐罪:由于“掩隐罪”本身打击的对象是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而线下交易的商家卖出USDT的行为,更符合赃款转移的行为,更多的被认定为构成“掩隐罪”,其次,相较于“帮信罪”而言,刑期更高,法定刑最高为7年,对主观的明知程度要求更高,需要线下交易的商家对资金属于赃款知道或应当知道。但只有线下交易虚拟币的行为,并不能直接推定虚拟币商家主观明知。

目前,推定OTC商家主观上明知的依据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洗钱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对推定的规则进行了总的规定,“推定当事人主观明知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的情况,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洗钱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列举式规定了具体的明知情形。根据团队办理的案件,大部分从事虚拟币交易的OTC商家,在讯问笔录中,被问到是否对赃款知情时,最常见的两种回答就是:一是,回答怀疑过对方资金来源不正常,但是为了能够交易,就不管对方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二是,询问过对方资金是否来源合法,对方回答合法才和对方进行交易;对于第一种回答,办案机关会直接根据OTC商家的供述直接认定其对涉案资金知情,对于第二种回答,由于线下交易的方式本身就被办案机关认定是异常的行为,并不能就此回答就证明主观上没有放任、对资金属于赃款不知情,从而脱罪。

团队办案途中

3

救济

如果遇到上述问题,可以直接去就近的公安机关寻求帮助,由于是买u被骗,被骗人民币,公安机关会立案。

吴律师团队分享类案判例:案件事实:被告人付某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低价出售USDT(泰达币)的事实,安排李某帮其推销USDT。2023年7月14日,李某与被害人徐某、汪某约定在襄阳东站北进站口落客平台西侧垂直电梯旁交易USDT。被告人付某美通过微信指挥李某与对方进行交易,被害人汪某按照要求向付某美提供的陈某中国建设银行尾号4663账户转账30000元(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相同)。陈某收到钱将4054.05USDT转入付某美欧易账户后,付某美在微信中将李某拉入黑名单,未向被害人徐某、汪某支付某2购买的USDT,骗取被害人徐某、汪某30000元。2023年7月28日,被告人付某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2023年8月15日退还被害人30000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写在最后

4

线下交易USDT,容易被骗被盗,对方甚至认为交易虚拟货币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有恃无恐骗你USDT,你去报警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但是无论是被骗钱还是被骗u,都受到刑法保护。

此外,部分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商家,最开始并非出于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目的,而是认为线下交易虚拟货币相对于线上交易来说具有一定的流转优势,不用在交易所停留24h,更利于流转赚取差价,但是,由于缺少平台的审核,就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从而不经意间帮助犯罪分子转移了赃款,在交易中一旦收到赃款,轻则冻卡,对于OTC商家而言重则成为刑事犯罪的打击对象。

0 阅读:28

行摄阿晁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