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盒”税务优惠措施概览|中国香港税务快讯

毕马 2024-05-08 10:19:00

摘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专利盒” 税务优惠措施的立法草案已于2024年3月28日刊宪。在通过立法程序后,“专利盒” 税务优惠措施将由2023/24课税年度起生效,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使用或出售合资格的知识产权而产生及来源自香港的非资本利润可按5% 的优惠税率征税。

在本税务快讯中,我们概括了“专利盒” 税务优惠措施的要点。

香港财政司司长在2023/24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宣布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政府) 将推出 “专利盒” 税务优惠措施,以促进创新科技行业的发展,并提高香港作为亚太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竞争力。随后,政府于2023年9月就拟议的“专利盒”税务优惠措施进行了咨询。

继2023年9月的咨询后,《2024年税务(修订)(知识产权收入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2(《条例草案》)已于2024年3月28日刊宪,当中列明了“专利盒” 税务优惠措施的详情。该条例草案已于2024年4月10日提交立法会审议。“专利盒” 税务优惠措施在通过立法程序后将由2023/24课税年度起生效。

“专利盒”税务优惠措施的要点

为了避免被视为不合规的税务优惠措施,“专利盒” 税务优惠措施必须乎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行动5报告》3(BESP行动5报告)中提出的关联要求 (nexus approach)。以下是该措施的要点。

1. 税务优惠

“专利盒”税务优惠的优惠税率为5%。可享受优惠税率的利润将根据研发分数(详情见下文)计算。有关研发分数与经合组织的关联比率 (nexus ratio) 及现行“香港外地收入豁免征税制度”下涉及专利所得的关联要求一致。

2. 具资格人士

具资格人士是指有权从某“具资格知识产权”中获得“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的人士(见下文关于“具资格知识产权”和“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的讨论)。

3. 具资格知识产权

具资格知识产权是指:(1)具资格的专利,(2)具资格的植物品种权利以及(3)在香港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受版权保护的软件。具资格专利基本上是指:(1)香港或任何海外专利当局批予的专利或(2)向香港或任何海外专利当局提交的专利申请5。对于短期专利,还须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专利注册处提交一份实质审查请求。对于在香港以外批予的专利或植物品种权利或在香港以外提交的申请,若该项专利/权利或申请的提交日期是在《条例草案》生效日期后24个月届满当日或之后(即24个月的宽限期),则该专利或植物品种权利必须在香港申请或获授予相应的本地专利或本地植物品种权利(即本地注册规定)。若具资格知识产权随后被撤销、取消、拒绝或撤回等的情况下,先前以5% 优惠税率征税的相关应评税利润将被视为该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并在发生上述情况的课税年度内按照标准利得税税率与特惠税率之间的差异补征税。

4. 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

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为:

(1)透过(不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展示或使用具资格知识产权或展示或使用具知识产权的权利所得的收入或(2)透过(不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传授或承诺传授与使用该知识产权有直接或间接关连的知识所得的收入;出售具资格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入;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中按照公正合理的基准(即根据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准则和常设机构利润归属规则)归属于具资格知识产权价值的部分;或就具资格知识产权获得的相关保险、损害赔偿或补偿款额。

5. 研发分数和可享受优惠税率的利润

经合组织的关联方法要求纳税人就个别知识产权追查其所产生的收入及招致的支出。因此,在“专利盒” 税务优惠措施下,可享受5%优惠税率的利润是就个别具资格知识产权,根据以下的研发分数来计算的:

下表总结了不同类型的“具资格研发开支”和“不具资格开支”:

研发分数必须根据自2023年4月1日(或纳税人所选择的较早日期)起所产生的与指定具资格知识产权 (即产生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的知识产权)相关的具资格研发开支和不具资格开支的累计金额来计算。然而,在纳税人没有足够记录的情况下,对于在2023年4月1日至2025/26课税年度之评税基期的最后一天期间所产生的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纳税人可选择以“三年滚动平均值”来计算其研发分数。即纳税人只需要根据由产生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的课税年度之评税基期结束起3年内,有关于其所有知识产权所招致的具资格研发开支和不具资格开支的总额来计算研发分数。

6. 对亏损的处理

根据BEPS行动5报告中的要求6,与“专利盒” 税务优惠收入有关的亏损可以抵销纳税人的其他应评税利润,前提是亏损须按税率差异作出调整(如有)。

7. 通报及纪录备存要求

“专利盒” 税务优惠措施还附有额外的通报和纪录备存要求。例如,在先前授予的专利被撤销或取消,或先前提交的专利申请被拒绝或撤回等情况下,纳税人必须通知税务局。此外,纳税人须至少保存相关的交易和业务记录直至:

(1)交易完成后的七年或

(2)纳税人选择享受该税务优惠后的七年, 以较晚者为准。

毕马威意见:

我们支持政府推行“专利盒” 税务优惠措施,并期望当局能务实和以企业友好的态度实施这项措施,以实现鼓励在港进行更多研发和知识产权商业化活动的政策目标。

为了进一步优化香港整体知识产权税收制度,我们建议政府考虑作出以下措施:

为一般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提供税务扣减,优化现时就知识产权收购成本所提供的税务扣减,及检视实施全球及本地最低税对“专利盒” 税务优惠措施和研发开支额外税务扣减的影响。

有见于现行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制度及即将推行的“专利盒” 税务优惠措施, 在香港从事知识产权开发活动的企业集团应了解在岸和离岸知识产权收入的不同香港利得税处理方式, 并尽早考虑是否有需要优化现时的知识产权持有架构及有关商业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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