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8422万,“售电第一大案”在广州宣判

寄瑶评商业 2024-03-22 06:54:4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23)粤01民终23420号民事判决书,广州恒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判决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高达84220285.69元的违约金。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这也就意味着备受业内关注的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售电公司”)与广州恒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发电企业”)售电合同纠纷案终于水落石出,划上句号。

案件起因

双方于2021年9月签订了一份《购售电合同》,约定了从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售电公司将会向发电企业购买10亿千瓦时的长协电量。合同明确标注了电价,每千瓦时0.448元(含税,基准电价为0.463元/千瓦时)。如果交易中心和其他政府相关机构公布最新的基准电价有所变化,长协电量电价则将随之调整。

此外,双方还明确了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若违反合同约定,即构成违约,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合同期满之前,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需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违约电量×0.2元/千瓦时,其中违约电量指的是合同约定的长协电量减去已经履约的电量。

发电企业向售电公司递送了《关于解除购售电合同的函》,其中主要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自合同签订以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10月20日发布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该《通知》对广东省的电价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导致电价政策和生产要素发生了深刻变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原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款已经不再适用,原合同也因此无法继续履行。尽管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障双方权益,发电企业经过深思熟虑,决定解除原合同。

2021年12月14日,售电公司发布《回复函》,指出:新颁布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文件,并未涉及长协电量电价调整,因此不会影响合同的正常执行。

然而,发电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令售电公司感到十分遗憾,希望双方能够进一步协商解决此事。遗憾的是,双方并未就电价调整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合同无奈解除。售电公司为了确保与客户交易的正常进行,从他处购买了电量。此后双方就合同解除后的相关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售电公司最终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核心矛盾发改委1439号文的出台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违约金(损失)应该如何计算等问题。

在《购售电合同》的约束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这一变革,犹如平静的湖面投入了一块石头,水花飞溅,打破了原有的平衡。为了应对这一变革,发电企业精心收集了大量材料,用精密的逻辑论述,证明了调整售电价格的必要性。

然而,售电公司并不认同发电企业的观点,他们认为这并不属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势变更。售电公司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同样准备了一系列有说服力的证据和精辟的论述。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论证。他们发现,在合同签订时,电价是根据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文件确定的,采用的是“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这。种机制的基准价按照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则是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实施“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的省份,2020年暂不上浮。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发改价格规〔2021〕1439号文件出台,对上网电价的形成方式进行了规定,要求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同时,还扩大了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的范围,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原来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随后,广东省发改委根据1439号文件的要求,颁发了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通知以贯彻1439号通知。

通过对比这两份文件,法院发现虽然新的政策对电价的形成机制和浮动范围进行了修改,但并未改变其“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的本质。因此,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长协电量电价仍在1439号文规定的电价浮动范围内这。意味着,合同签订的基础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案也不存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违反相关规定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定发电企业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这一裁决像一记清脆的钟声,宣告了新的电力市场规则的正式确立,也为所有相关方敲响了警钟:无论何时,任何一方都应尊重和遵守合同约定,诚信守法经营。

二是涉及到一个重要的议题,即违约金问题。8422万元的违约金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根据法院的观点,违约金的确定应以实际损失范围为依据。当售电公司因发电企业不履行合同,而不得不另寻他路,向第三方购买电量时,所产生的额外购电成本,显然是由于发电企业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损失。

认识与启示

一是售电合同争议是法治进步的体现。售电市场有争议、有纠纷属于常态,无需大惊小怪。双方选择将争议诉诸法院,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依法维护各自的权益,而非采取非理性手段,这反映出双方都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这是法治的进步。相信经过这次案例,双方都会更加审慎地对待合同以及各种签约行为

二是司法介入对促进电力市场的法治化、规范化起着重要作用。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介入购售电双方的纠纷裁决,不仅对购售电双方具有重大意义,还对售电市场的规范化、法治化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同时也对政策制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他们必须依法行政,否则可能面临主管部门出台的文件得不到司法机关认可的困境。

比如,发电企业主张2021年广东省能源局明确要求年度交易市场电价必须位于基准价-450厘至基准价+0厘之间,即市场交易电价不得上浮,因此只能在基准基价础上进行下浮,将电量销售给售电公司,并提供了省能源局2020年11月11日印发的《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广东电力市场度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作为证据。

该《通知》附件4《2021年度交易基本参数表》中年度交易市场成交价格上下限的参数取值上限0厘/千瓦时,下限-450厘/千瓦时。1439号文发布后,才取消了不能上浮的规定,变更为最高可以上浮20%。在实践中,这种限定交易价格的方式较为普遍,是多数“电力市场”的常规操作。

1439号文发布后,各地纷纷要求“换签合同”,实质是对合同约定价格进行变更,将“不可上浮”,调整成了“可以上浮20%”,当时,多数省区均采用了这种方式。电力行业内大多习惯了这种“正常操作”,鲜有人提出异议。但遗憾的是,这种“正常操作”未获得法院的认可,没有被法院确认为合法的“情势变更”,也让市场主体陷入了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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