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能了解一个人多少?有人说,足够让两颗心紧紧相依,也有人说,不过是短暂的心动。有这么一对情侣,相识两个月,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里,本以为是幸福的开端,谁知道,同居没多久,就闹得分道扬镳。如今,男方要女方退还全部彩礼,这彩礼到底该怎么退,成了摆在两人面前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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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初,小帅与小美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定下婚约,举行结婚典礼后两人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小帅给付女方订婚款、相家礼等婚约财产。举办结婚典礼后不久小美离家出走至今,两人不再共同生活。小帅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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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便立即联系被告小美,告知案件情况,并询问其意见。经了解,小美认为双方同居过一段时间,只愿意归还一半的彩礼款项。考虑到案件涉及双方家庭情感纠葛,在征求了双方同意调解的意愿后,法官分开对原、被告做调解工作。经过多轮协调,双方最终同意由被告小美按照75%的比例返还原告小帅彩礼15万元,并签订调解协议,双方的矛盾纠纷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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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王开锋
淮滨县法院防胡法庭庭长
婚姻是人生大事,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经营。只有建立在深厚感情基础上的婚姻,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每一对即将进入婚姻殿堂的新人,应理性对待婚姻和彩礼,婚姻幸福与否,从来不取决于彩礼数额的多寡,深入了解彼此,共同创造美好爱情,共同努力经营爱情、婚姻、家庭,才是解锁幸福人生的正确密码。
什么是彩礼?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生活中因各地习俗不一,彩礼的种类、数额也不尽相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就彩礼的范围予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哪些给付财物不属于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对于(一)比较典型的情况为,如在情人节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转账“520”“1314”等,不认为是彩礼;对于(二)比较典型的情况为,男女双方一起吃饭、看电影、旅游等花费,都属于日常消费性支出,不认为是彩礼。对于(三)应当注意结合当事人收入情况、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当地居民生活消费支出等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是否属于价值较大的财物。
退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5.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信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