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志华律师一直关注二八事件,她接受了许敏一家人的委托,代理许家姚家维护名誉权的案件。
在三审即将到来之际,季志华律师也赶赴九江,她身披大风衣,步伐稳健,行走在一条两边有竹林的路上。动态里的文字满含着对许妈的同情:这是一座美丽的城市,却有一个悲伤的故事。
这个故事从许妈割肝救子开始,发现策策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一家人费尽周折寻亲,发现杜新枝夫妇的种种疑点。虽然有大药房涂改伪造病历的证据,历经三年,偷换婴儿的真相却迟迟未出。
何教授点评错换人生案,受到了广泛质疑,后来又几次发布声明,内容逻辑漏洞百出、自相矛盾。他一会儿凭经验判断二八事件是错换;一会儿说有百分之十的偷换可能性;一会儿又说有百分之二十的偷换可能性。
镇对网友的提问,偷换婴儿不应该是刑事案件吗?刑事案件需要指控方拿出证据?不是应该警方破案吗?为什么对偷换婴儿的指控能做民事案件立案?
何教授认为,偷换婴儿可以构成拐骗儿童罪和遗弃罪。依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拐骗儿童罪和遗弃罪的最高刑期都是5年。
按照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则,这两类罪行的追诉时效都是5年。过了追诉期,而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行为人就不再被追诉,因此公安机关就不再立案侦查了。
不过,行为人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诉讼的原告方可以提出偷换婴儿的事实主张,同时需要承担证明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原告方不能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主张,法院就不予认定。这是我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问题的关键是,二八事件比较特殊,是一种典型的继续犯。通过专业人士的分析,大药房涂改伪造病历,是2020年才发生的事情,时间在追溯期限以内。
根据刑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潘律师曾在视频里专门讲述追溯时效的知识,重点提到追溯期限延长的条件,被害人在追溯期限内提出控诉,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不受追溯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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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把偷来的孩子主动还给对方,就是犯罪的继续!
何就是某些势力的鹰犬,这种东西在国内大有市场。
偷婴贼嚣张至极!必须严惩!
何砖头
所谓的追诉期,到处都是坑,到处都是猫腻,
何太逗?[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老杜的话已经告诉我们,大药房又造了一套干净的作业本放叔叔那里了,以便应付大妈妈的监督检查!!希望追查真相的许敏方的人要调查,注意安全啊。
看来再拖两年就过追诉期了,妥妥的智能犯罪。
左支右绌,存心不良。为虎作伥,何以为人师?谈法讲情,又百分比。莫衷一是,让天下不耻!
可是,并不是许敏是25年后才知道的偷换!她是近二年才发觉的!追诉期应从发现的那天开始!何砖家,你又怎么说???
这个案件讲追溯期符合逻辑吗?!符合条件吗?法律考虑的这样的案件了吗?案件的发生谁会知道吗,律师大虾们,你有招知道吗
支持查明真相
何就是个假教授
拐卖偷婴儿没有追诉期,有一个严打一个。
涂改病历犯法没有过有效期
有没有过追溯期另当别论,是否有犯罪延续。即便过了追溯期,不代表真相不要查明认定,只是过了追溯期,不予追责。
!,[汗]
原因很简单,不是说你认为是偷换就行的。没有证据,至少没有法律上认可的证据,警方当然不会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