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从山东众某燃气公司案开始

李肖峰律师 2025-03-04 14:07:12

燃气公司获批建设液化石油气充装项目后,投入巨资建设,却被审批部门以“不符合规划”为由拒发经营许可证。法院认为,审批局已先行核准项目,应视为符合发展规划,再次以规划问题拒办缺乏依据,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入选最高法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我将结合本案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做深度解析,在该案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行政诉讼的"定海神针"再次凸显其不可替代的价值。这起案件不仅是行政法治化的生动注脚,更是对公权力行使边界与公民权利保障关系的深刻阐释。

该原则的要义在于要求行政机关对自身先行行为或承诺保持必要尊重,当行政相对人基于合理信赖作出相应安排时,这种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其法理根基源于法治的安定性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双重支撑——法律秩序的稳定性需要公民对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而公权力的诚信则是维系社会信任的基石。

具体到本案,燃气公司基于审批局的核准意见完成巨额投资后,却遭遇许可审批的"翻烧饼"式处理。这种"准入-否定"的行政反复,直接冲击了市场主体的投资预期,暴露出个别行政机关在"放管服"改革中的角色错位。正如行政许可法第8条所明确,即便原许可存在瑕疵,只要公共利益考量不及信赖利益保护,行政机关亦不得擅自撤销。

司法实践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已形成三重检验标准:其一,存在合法的信赖基础,如行政机关的书面批复或会议纪要;其二,存在客观的信赖表现,如相对人已基于该信赖开展实质性投资;其三,信赖方无过错,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瑕疵不存在明知或重大过失。本案中燃气公司的遭遇完全符合上述要件,法院据此撤销原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既是对《行政诉讼法》第76条的践行,更是对"程序正当"原则的捍卫。

值得深思的是,该案折射出行政法治建设中的深层矛盾:一方面,简政放权要求行政机关提高审批效率;另一方面,权力收缩又增加了随意干预的风险。破解之道在于构建"双轨制"约束机制:对行政机关建立"重大变更听证制度",对司法机关完善"比例原则审查标准"。正如五莲县公交站牌案所示,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时,司法机关需在合法性审查中嵌入利益衡平考量,而非简单适用"全有或全无"的裁判逻辑。

此案对行政机关的警示意义尤为突出:每一次行政行为的"出尔反尔",都是对政府公信力的透支。特别是在营商环境建设中,"新官不理旧账"的陋习必须根治。建议推行"行政承诺档案制度",将重大行政决策的变更纳入政务诚信考核,倒逼行政机关恪守契约精神。

站在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起点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价值愈发凸显。它不仅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安全阀",更是构建政府与民众良性互动关系的"黏合剂"。唯有将这一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执法、司法全流程,才能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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