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白云石门“6·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21日10时26分许,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越秀天悦云湖小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经调查认定,白云石门“6·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安全作业,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项目基本情况涉事项目: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天悦云湖小区某房屋房内阳台封窗改造项目
涉事门窗销售单位、涉事施工作业项目发包方:广州奕霖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涉事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阅湖花园服务中心
涉事施工作业项目承包方:杨赚
事发位置
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6月21日10时10分许,杨赚(死者)和工友王某前到达天悦云湖小区涉事房屋(位于17楼),并将自行携带的工具放置在客厅的西北角,随后两人均穿上安全带,王某前利用房屋客厅西侧墙体固定好安全主绳。10时24分,阅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对杨赚进行安全交底并拍照存档,王某前将自己身上的安全带挂钩挂好至安全主绳挂钩上,接着到阳台护栏外侧用戒尺刀拆除阳台护栏里侧和外侧的玻璃胶体。
10时26分,杨赚在未将自己身上的安全带挂钩挂至安全主绳挂钩上的情况下,来到阳台西侧,与王某前合作对阳台西侧玻璃进行拆除。拆除时,王某前在玻璃外侧左手拉扶住玻璃上侧栏杆,右手托住玻璃,左脚呈弯曲状用膝盖顶住玻璃外侧,右脚蹲住墙面;杨赚在玻璃内侧左手绕过玻璃上侧的栏杆从玻璃外侧托住玻璃上沿,右手在玻璃内侧托住玻璃中间位置,左脚踩住王某前身上安全带连接绳,右脚呈弯曲状脚面踩在阳台台阶上脚尖顶住玻璃,两人协作用力对玻璃进行拆除。在作业过程中,王某前因左手拉扶的栏杆突然脱落以致自17楼阳台坠落,后被安全绳拉住悬吊在15楼空中,未受伤;杨赚因未扣安全绳,身体重心失去平衡,随阳台玻璃一起掉至2楼平台,当场死亡。
杨赚和王某前现场工作照
涉事房屋阳台及2楼平台(坠落点)
涉事房屋阳台(西侧玻璃和铁护栏已拆除)(坠落处)
现场安装工具
事故原因分析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安全作业,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杨赚和王某前在17楼客厅阳台进行临边作业,所处位置距离2楼平台高度约42米,存在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杨赚作为涉事施工作业项目承包方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预判不足,在阳台玻璃拆除作业开始实施后,未将身上的安全带挂钩挂至安全主绳挂钩上,以致在失去平衡随阳台玻璃坠落期间,安全带未起到安全防护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事故发生。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不追究责任的人员
杨赚,涉事施工作业项目承包方,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预判不足,在阳台玻璃拆除作业开始实施后,未按照使用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杨赚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
广州奕霖公司,涉事门窗销售单位、涉事施工作业项目发包方,未按照《安装安全作业协议书》约定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且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未有效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对承包方的施工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封窗施工过程存在的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其他建议
1.越秀阅湖服务中心,涉事项目所属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涉及高处施工作业安全交底浮于表面,未有效督促施工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建议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按照行业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2.郭伟龙,越秀阅湖服务中心负责涉事项目现场安全交底的人员,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有效督促施工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6]的规定,建议由越秀阅湖服务中心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由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