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翻看同花顺的时候,突然看到一个瓜,这瓜就是发现上海电气发了一个公告,说是公司被证监会谴责了。然后仔细看了下这个公告的内容,该公告的标题是《关于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公告签发单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类型为“纪律处分决定书”,公告编号是〔2024〕217号。
仔细看了一下这份公告的大约内容,为信息披露违规及规范操作这方面的不检点。
违规的具体事实是:
1、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2、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对违规处罚最后做出的处理决定是:
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郑建华,时任财务总监胡康,电气通讯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沈欣,电气通讯时任财务总监毛利民予以公开谴责。
最后看了一下大众的评论,感到很惊讶,大众对于这个“谴责决定”的反应很大,对这个谴责决定的反应是:1、那以前的坏事压明天的股价,你们到底想干什么?吃相太难看咯。2、还有的说:这样披露出来,故意扰乱市场,大家可以告他。3、几年前的事情了,现在发这个公告,脑袋咋想的?被驴踢了?
还有其他诸如此类用词更不雅的评论,这里就不一一复述了,总而言之,吃瓜群众的这些评论并没有毛病,吃瓜大众对这个“谴责公告”发布的时机和发布目的有些意见,认为这个公告发布是别有用心,企图采用发布监管机构“谴责决定”的形式,配合主力打压股价。
当然,吃瓜大众的意见也不一定是真实正确反映了管理层的真实意图,可能吃瓜群众的意见有一些偏见,对吃瓜群众的这些评论也不要太当真。
但是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时间节点来看,从这份《关于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的内容来看,至少这份“谴责决定”的用词有些不当,所以才会引起吃瓜群众的某些误会。
从以往的惯例来看,管理层做出对某个上市公司发布谴责公告的决定,大概率会影响这个上市公司的股价走向,而且大概率会使这个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暴跌。
从维护市场、稳定股价、保护中小投资者这个角度出发,管理层在做出发布对某个上市公司“谴责决定”的同时,对这个“谴责决定”的用词、特别是这个“谴责决定”的标题用词一定要谨慎。比如《关于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这份公开谴责决定的内容是对几年前上海电气所发生的违规事项追查,那么,是否应该在谴责公告的标题上直接注明“关于对以往违规事项的谴责”,这样就可以更科学、更直观的反映问题,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吃瓜群众的误会,更可以最大限度的稳定股价,不致股价暴涨暴跌,这也是维护市场稳定的一个需要。作为管理层来说,似乎更应该重视这个问题,避免因为用词不慎而造成股市不必要的波动。
从吃瓜群众对上海电气领受“谴责决定”这个瓜的反应来看,很多吃瓜群众在看到这个决定后认为,管理层是在利用这个“谴责决定”为庄家的洗盘做开路先锋。
显然,吃瓜群众的这个理解有一定的误区,但是这个“谴责决定”确实是用词不当,一个股票走的好好的,突然来了这么一个“谴责公告”,而且还是对以往的事进行谴责,这一定会对之后股价走势起到一个负面作用,故难免会引起吃瓜群众的一些想法,而股票如果因为这么一个“谴责决定”而暴跌,那必然会遭到吃瓜群众的埋怨。
由此看来,要最大限度的稳定市场,“谴责决定”之类的公告以后一定要注意用词,避免这些突发的“谴责决定”引起市场剧烈波动,这才是对市场的最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