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里米·边沁(1748-1832年),英国哲学家、法学家,功利主义奠基人,提出"最大幸福原则",《道德和立法原则导论》。
1.自然将人类置于痛苦与快乐两大主宰的统治之下。
2.功利原则承认这种从属关系,并将之确立为整个体系的基础。
3.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道德与立法的基础。
4.效用是任何对象产生利益、优势、快乐、善或幸福的特性。
5.凡有助于产生快乐的事物即为善,反之则为恶。
6.道德科学应建立在可观察的快乐与痛苦之上。
7.快乐本身不存在质的差异,只有量的区别。
8.估算行为后果需考虑快乐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及波及范围。
9.法律的目的应是增加社会幸福总量。
10.惩罚的价值在于其能防止的恶行超过其自身造成的痛苦。
11.权利概念若脱离功利考量,终将成为无本之木。
12.痛苦与快乐的计算应包含七个维度:强度、持续、确定性、远近、繁殖性、纯粹性及影响范围。
13.立法者的职责在于通过惩罚与奖赏引导行为趋向公共福祉。
14.道德义务的本质是行为对总体幸福的促进趋势。
15.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的调和是立法艺术的核心课题。
16.快乐的价值由四个要素决定: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及临近性。
17.任何道德体系的终极检验标准是其对现实幸福的增进效果。
18.法律若不能促进社会幸福,就失去了存在的正当性。
19.道德判断必须基于可验证的经验事实而非抽象思辨。
20.痛苦与快乐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动因。
21.功利原则要求每个个体被视为平等计算单元。
22.自由的价值在于其作为实现幸福的必要条件。
23.教育的目标应是培养精确估算行为后果的理性能力。
24.伦理学的任务在于建立可操作的幸福计算法则。
25.正义的实质是遵循能带来最大整体效用的行为准则。
26.社会制度优劣的评判标准在于其促进幸福的效率。
27.道德进步体现为更精确地认知行为与幸福的因果关系。
28.立法科学应当像物理学那样建立精确的预测体系。
29.人类行为的可塑性为制度改良提供了理论基础。
30.完善的法律体系应当成为增进幸福的精密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