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安徽淮南村民顾小虎(化名)向记者反映,他开小货车去加油站购买柴油给农机加油,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涉嫌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为由,暂扣车辆并处罚金3万元。
为交罚款,他卖掉田中水稻后又借了1.2万元,才凑够3万元罚款。律师认为,此事件或存在法律法规适用不当的情况,有关部门在处罚时应兼顾比例和适当原则。
东北一位机手告诉非常农机(微信公众号:verynj),不可能拖拉机没油了,跑去加油站加油吧?那一天什么也不用干了,一天一直在加油的路上。
淮南交运执法支队三大队回应称,处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顾小虎称,他已向相关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本文综合自极目新闻,原文首发于2024年12月14日,不代表非常农机观点。
机手给农机加油,为何被罚3万?
顾小虎来自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双桥镇胜利村,他告诉记者,11月2日,因农忙收水稻,田中拖拉机和收割机柴油不够,他开小货车去附近加油站购买1500元柴油,运回给农机加油。
当时他找到三只容量200升的塑料桶,每个桶装了几十升,共装了一百多升柴油。回程途中,他被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以涉嫌“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为由扣车,并要求一个月内交罚金3万元。
顾小虎提供的淮安市交通运输局所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显示,因其涉嫌“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58条第一款规定,执法部门决定对运输车辆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11月2日至12月2日,后又延长至12月31日。
顾小虎称,他12月9日向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了3万元罚金,其中1.8万元是卖水稻的钱,另外1.2万元是向同村村民及村支书借的。这样,他才拿回被暂扣的车辆。
执法部门:运输柴油须“许可”
“他当时和我说没钱,我说你没钱的话,我可以借给你点。”胜利村村支书赵成刚告诉记者,村委会还为顾小虎出具了情况证明,称他装运柴油为“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农机器械需要”,而非经营售卖。
12月13日,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对顾小虎进行处罚是因为柴油属于危险品货物,必须由具有危险品运输许可的车辆才可以拉运,“不是专门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车辆,拉危险品货物存在安全隐患。”
13日晚,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淮南交通执法官方账号对此回应:顾某某(编者注:指顾小虎)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月9日,本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最低限额对顾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顾某某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赵成刚则告诉记者,顾小虎用货车拉运柴油并非经营目的,而是自用,这在农忙季节的农村是常见做法。
记者查询发现,2022年11月7日,十部委发布正式发布公告调整修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这就意味着所有柴油都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无论闪点。“我们不知道这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也没有接受过相关的宣讲、指导工作。”顾小虎说。
律师:法律法规或适用不当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此事件或存在法律法规适用不当的情况,有关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应兼顾比例和适当的原则。
林小明认为,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前述《条例》明确“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道路运输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但根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实际情况,该农户拉载少量柴油自用并不适用该条例,因此,此次暂扣该农户车辆属于适用法律法规不当。
林小明还认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明确了“载运小量危险货物时运输条件的豁免”等相关内容,因此,该农户拉载柴油的数量和使用性质应当适用怎样的处罚,还需根据当地更为具体的规定进行细化,并在处罚时兼顾比例和适当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