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男子花19600元在网上购买400阿胶,随后以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商家索要十倍赔偿合计176400元,法院判了。(来源: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徐某与唐女士系夫妻关系,唐女士在某宝平台上开了一家店铺,店铺提供的手机号与微信均为徐某本人。事发当天,陈先生通过微信向徐某转去19600元,用以购买该店销售的铁盒250g阿胶400盒,平均每盒为49元。随后,徐某将货品邮寄给陈先生,陈先生在收到阿胶后,遂对其中的360盒提起诉讼,认为其购买的400盒阿胶中,有360盒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要求卖方徐某二人退还货款17640元并赔偿176400元。陈先生认定该阿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其一,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涉案产品标注的生产厂家实际上并不存在,系虚构的一家公司。由此可以得知,本案的涉案产品包括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销售电话等生产信息实际上属于伪造虚构,涉案产品属于地下加工厂的伪劣阿胶,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二,目前以驴皮为原料的保健阿胶均价在300以上,药品阿胶的均价在500以上,就本案而言,阿胶的销售价格49元,远远低于正常阿胶的生产成本。阿胶作为药食同源产品,既要符合中华药典的标准,又要符合普通食品的安全标准。根据药典及其他法律规定,生产阿胶所用原料必须为驴皮,严禁存有和使用其他动物皮。如在阿胶中检测出牛皮源属于质量问题,且对人体存在风险,如果在药品中检测出那就是假药,在食品中检测出,则属于严重掺假的质量问题。根据GB-2762重金属的规定规定,涉案产品中的铅含量限定在0.5mg/kg以内,铬为1.0mg/kg以内,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经过陈先生送检证明涉案产品中阿胶含有牛皮源成分,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综上,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等相关规定,陈先生有权请求徐某二人退一赔十。对此,徐某二人则认为自己在本案中并不承担任何责任:1、通过二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案涉所有货物均是由店铺上游经销商周某及某公司直接找厂家发的,没有经过商铺,唐女士与徐某在产品经营链中只是一个委托签单者(中转方)的角色,关于案涉所有的产品,徐某二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并非专门经营者,故本案应当为周某及公司担责,徐某二人不应当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问题。2、陈先生也在起诉状中写道,认为徐某作为专门经营者,应当且必须聘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安全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但陈先生起诉的主体明确列明被告为徐某等二自然人,其说法自相矛盾。3、陈先生不具有“消费者”的身份。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对象。本案中,陈先生在徐某处购买的数量一次性购买400盒,远超普通消费者的常规消费数量,且双方在聊天记录中明确了一次性购买这么多,是用于制作“阿胶饭”出售(同时买了50斤红米等杂粮作为辅料),不符合常规的消费行为,其购买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的保护对象。此外,陈先生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徐某二人是明知案涉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故意销售。综上,对于陈先生的十倍索赔,理应驳回。对于上述二人的争辩,简而言之,陈先生认为涉案阿胶来源不明,且铅铬重金属含量超标,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有权请求退一赔十。而徐某二人则认为,其二人不属于本案适格主体,故不应承担产品质量问题,且陈先生不是适格的“消费者”,不具有消费者身份,故无权请求其退一赔十。那么对于陈徐二者之间,谁又能获得院方的支持呢?首先,陈先生与徐某二人之间的确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徐某也予以认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涉案产品无对应生产厂商,属不合格产品,故陈先生要求徐某二人退还货款1764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次,《食品安全法》第150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经检测涉案阿胶铅含量为1.07g/mg/kg,铬含量为2.2mg/k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其重金铅、铬已超过食品重金属铅、铬的限量要求,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之规定,陈先生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76400元,院方予以支持。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不论买家是职业打假还是普通消费者这类商家罚死他,以中间个体装可怜赚钱的时候去哪了。现在网上很多假东西,例如我找某品牌东西这些店铺就出来了实际上是假货,不注意的人很容易上当
罚死卖假货的,职业打假虽然不好,但也为人民除害[鼓掌]
按理说罚款应该归国家而不是归个人
打假么,道义上支持,罚死那些假货贩子。
打假的不是好人,售假的也不是好人,狗咬狗一嘴毛
拼夕夕9.9包邮的你们也管吗?
阿胶最初使用的原材料是牛皮《神农本草经》书中写道:阿胶“生东平郡,煮牛皮作之,出东珂。但是由于古代生产力低下,而牛又是当时的主要劳动力,所以用驴皮替代,一直延续至今!
既然是胶,就属于粘合材料,不应该适用于食品的标准吧
支持赔偿,中间商也不能没良心
49一盒能有什么好的阿胶
左右都得打,卖假罚,知假买假罚没收入
如果打假人都发财了,那我们的社会会越来越好
现在食品安全法规定得太死了,打假全力支持,但是很多厂家都正规,但是因为运输或者储出问题也是一刀切这个不够人性化。比如我司卖米的,是个中国人都知道米放久了会生虫,而且非真空的米热天一个月就会生虫,因为虫在米里面孵化,我们包装上也注明买回去尽量在一个月内食用,有一次我们6月做活动有个人是饭堂的,买了300包,后来9月份投诉我们米生虫,原来他是学校食堂,看着便宜囤货开学用。超市无条件要我们一赔三,直接从我们货款上扣了。然后我们就再也不做这个超市了。
发财了
掏宝上的你们也管吗?
只要是造假,就应该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
为毛没去打多多的
瞬间发财,一辆车到手[得瑟]
假货伪例产品必须严打,
都黑,黑吃黑一类,吃瓜
支持
应该支持职业打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明知或故意造假严惩
支持判决
人家只是驴皮少而已,就一根毛的量[笑着哭]
如果是知假买假再来起诉怎么判?有些时候买东西讲究一分钱,一分货。你非要花一千几百块买奔驰宝马,也只能是宝宝坐的遥控敞篷车。明显低过市场通行价格,并且差距较大,就必须用文字或者电话语音联系沟通,确保自己买到的东西符合自己的需求。经营者不一定就是生产者,要求经营者自身必须有鉴定或者识别真伪产品的能力,说这个话的基本都是诈骗犯罪分子。鉴别是砖家和生产厂家的专属技能,普通民众或者经营者不可能或者不太可能具备。其实倒过三十年,浙江老板有一大半都能被这些诈骗犯起诉。二三元的老人头皮鞋,十几元的金利来领带见过吗?步行街满街都是。所以说这个人是诈骗犯,就是没有专门就产品的真伪进行沟通,购买金额过高,数量较大,而特意规避沟通产品真伪质量的,绝对是诈骗犯。
这种确实该罚
狗咬狗,两嘴毛。
[呲牙笑]假的终归是假的,成不了真的!
律师是个好职业,这些普通人学会法律都能挣大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