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的官方典籍记载中,“地方大员”这一称谓被赋予了各省的总督、巡抚、学政、布政使以及按察使等官员。其中,总督、巡抚、布政使与按察使,皆为三品及以上的高级官员,且切实执掌着地方的军事、行政以及司法等重要权力,将他们界定为“地方大员”,自是无可非议。然而,学政这一官职,通常其品级并不高,却同样被纳入“地方大员”之列,且在排位上还置于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官员之前,此现象背后的缘由,值得深入探究。
【学政是清代特有的官职】
明中期以降,教育管理体制发生变革,形成了由特定职官专门负责教育系统管理的制度。自正统元年起,各省陆续设置 “提学官”,其职责明确为专注于学校事务督导,并不涉及刑名事务。与此同时,朝廷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明令督抚及布按二司不得对提学官的职权行使予以干涉。
然而,于实际施行层面,情况并非如此。在明代,提学的选任与清代学政存在显著差异。清代学政乃由朝廷直接委派的京官担任,而明代提学则由按察使司副使、佥事等官职人员充任。
在此情境下,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提学虽在工作职责范畴内具备相对独立性,然而从人事组织架构而言,其依旧隶属于督抚布按体系,处于下属层级。鉴于这种从属关系,在直面上级领导时,提学极有可能因地位差异而表现出迎合、屈从之态,难以切实履行自身应尽职责。
清朝初期,在官制方面承继明代旧制,于各省份设置督学道。从其官称而言,因含有“道”字,故而在性质上与分守道、分巡道相类,皆直接隶属于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并且,督学道亦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上级部门的干涉。
在清朝康熙年间,清廷针对各省学官任用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变革。于直隶、江南、浙江等重要省份,提升学官地位,其学官选任途径,特规定从翰林院、詹事府诸多官员中选拔任用。而对于其余省份,学官的选用方式则为,由各部郎中、道员及知府等官员开列名单,呈请朝廷任用。
在封建官僚体系中,因任职者身份差异,相应的职责地位亦有所不同。自彼时起,直至雍正初年,于教育管理官职设置方面,呈现出明确区分:若由翰林院、詹事府、六科给事中及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等官员出任学官之职,便被授予“提督学政”这一称谓(亦简称“学院”);而若是由中央各部属等官员充任此职,则依旧被称作“督学道”(简称为“学道”) 。
雍正四年,清廷对各省学官制度予以规范统一。彼时,各省督学官均改制为学政。对于由部属简任者,依据其科举出身甲第,分别授予翰林院编修、检讨等衔。自此,学政编制直接隶属于礼部,在管理体系上摆脱了地方督抚的辖制。
学政,作为掌管一省教育事务的最高行政长官,自雍正时期起,其选任多从具备进士出身的侍郎、京堂(即各寺之堂官)、翰林、科道官员以及部属官员中经选拔委任。在全国范围内,共设置二十位学政,具体分布为:顺天、奉天、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台湾、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设学政一名。
在学政体系中,顺天、奉天与台湾三省学政具有独特地位。就顺天学政而言,其初始称谓为“直隶督学御史”,后更名为顺天学政,办公地点定于保定。尽管以顺天学政为名,但其实际管辖区域涵盖顺天与直隶两地。
奉天学政体制具有独特性,其并非由朝廷另行差遣特定官员履职,而是由奉天府丞兼摄此职。及至光绪年间东三省建制确立,奉天学政遂易名为东三省学政。与之类似,台湾学政初始阶段由福建台湾道兼理,台湾建省之后,则转变为由台湾巡抚兼领,不再设置独立的学政官职。
【学政与督抚的关系】
在雍正帝执政之前,学政的任职来源呈现出两种不同途径。一方面,部分学政由朝廷直接选派;另一方面,还有部分学政隶属于布按二司,作为其属官存在。由此导致众多省份的学官,从编制体系而言,纯粹归属于地方官员范畴,直接接受督抚以及布政使、按察使的管辖。
自雍正四年起,学政之地位显著擢升。其编制不再隶属于地方官员体系,而是转而成为直接隶属于礼部的京官。基于此种制度安排,从法理层面而言,学政已不受督抚辖制。
在清代的政治架构中,将学政这一职位独立于地方官员体系之外,此举措深刻彰显了清代统治者对于教育与科举事业的高度重视。究其根源,教育与科举乃国家之根基所在,人才选拔的关键要义在于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而督抚长期于地方任职,不可避免地深陷当地复杂的人情网络,这无疑对国家公正选才造成诸多严重阻碍。
对于学政这一职位,朝廷秉持审慎态度,为防范可能出现的弊端,特制定学政三年一任的制度。每逢乡试告终,在任学政需即刻卸任,返回京师进行述职。随后,朝廷会选派新的学政履职。该举措旨在有效遏制各省学政因长期任职于同一地方,而陷入人情请托的困境,从而保障地方教育事务及科举相关工作的公正有序开展。
学政之品级,依官员原品而定,并非固定划一。其品级跨度较大,最高可达正二品,最低则为七品。就任职情况而言,虽理论上各部侍郎可出任学政,但实际案例较为罕见。通常情况下,学政多由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学官充任。
相较于督抚,学政一职,从官职层级视角观之,原属较为低微之官职。于地方行政架构中,初视之,其影响力有限,难与督抚相提并论,遑论与之平起平坐。然而,自清代学政制度正式确立并趋于完备后,学政于地方官员序列中的位序却颇为可观。具体而言,其排名仅在总督、巡抚之后,且位列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官员之前,俨然已跻身地方要员之列。
此情形之出现,原因主要在于学政性质的转变。起初,学政隶属于地方官职体系,后逐渐演变为“差”。确切而言,学政不再归属于正式职官范畴,而成为一种临时性的差遣安排,具备类似钦差大臣的属性。
既膺钦差之衔,必为皇帝亲选,此时,官员原有的品级高低便相对次要。地方督抚鉴于其特殊身份,亦会心存敬畏,若非处于极端情形,断不会与学政公然决裂。
其二,学政获授专折密奏之权力。清代的奏折制度发端于康熙时期,彼时,享有此等特权之官员,仅局限于地方督抚以及皇帝的心腹近臣,且即便在督抚群体中,亦有部分官员未能享有该待遇。
自雍正皇帝登基即位,奏折制度方得以全面推行。在这一制度框架下,各省督抚与布政使、按察使成为具奏的基本配置;于关键省份,具奏范围进一步拓展至道、府层级。密折专奏得以广泛施行,其背后蕴含的核心逻辑乃是“以小制大”之策略,旨在有效规避督抚权力过度膨胀,形成尾大不掉之不利局面。
乾隆时期,曾发生一起由学政引发的重大案件。彼时,浙江学政窦光鼐上奏,检举浙江官员存在财政亏空之弊。乾隆帝对此高度重视,旋即委派朝廷重臣赶赴浙江展开调查。经严谨彻查,最终揭露出浙江巡抚、布政使以及数十位府、州、县官员的贪腐行径。
在多数情形下,学政与督抚之间维系着融洽的协同关系,此状况契合官场秉持的和谐共生行事准则。通常而言,自督抚赴地方履职伊始,为营造顺畅的合作氛围,便不惜投入财力。而直至卸任之际,亦会以馈赠之举善始善终,以此确保与学政间关系的稳固。
学政一职,本就俸禄微薄。外放任职期间,部分学政竟将获取经济利益作为主要目的。即便在履职过程中察觉到地方存在违法违规、有悖常规之情形,亦佯装未见,不加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