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据青城行执行罚字〔2024〕第738号了解:2024年10月11日查,当事人青岛子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红岛街道田海路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青岛市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岛子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青岛子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9月16日,注册地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延寿宫路117号3号楼1单元901,法定代表人为李顺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