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非法采挖野生蕙兰案

雅务林 2024-12-25 01:27:17
周某非法采挖野生蕙兰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5日至9日,贵州两名周姓被告人先后在文县马家沟营林区采挖兰草共196丛。经国家林草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人采挖的兰草均为蕙兰,为兰科兰属多年生草本,具有独特的观赏价值和文化价值。野生蕙兰因常被人偷采盗挖,数量更加稀少,已在2021年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擅自进入文县马家沟营林区非法采挖野生蕙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最终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法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森林案件解释》)的规定,“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其他植物。

【案件评析】

兰,作为我们熟知的“花中四君子”之一,生长在幽僻之处,芳香馥郁,在中国人眼里成为了高洁淡雅的象征。我国是兰属植物的世界分布中心,还具有许多特有种,由于具有较高观赏价值和生态、药用、科研等价值,挖兰、贩兰和炒兰的现象不断,生在深山密林的兰草也难逃一劫,许多野生兰种濒临灭绝。

2021年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收录了29种和8类野生兰科植物,意味着这些植物被正式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此,不仅山上的野生兰草不能随意采挖、贩卖或移植,在市场中贸然交易、加工、运输的行为也有可能涉嫌犯罪。同时,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实施以来,公民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所有公民、组织都有权对违法犯罪行为加以举报揭发,共同参与保护野生植物和动物资源。

本案警示人们,公民要加强对相关政策、法律和知识的学习,适时掌握国家政策法律的调整,既不能以爱花、爱树的名义行伤害之事实,也不能为一己私利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信息来源:安徽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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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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