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环罚〔2024〕10025号:2024年5月29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309线南扬州路东100米的青岛华云桩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实心方桩生产项目,该项目已经建成,现场正在生产。现场配套建有一般固废库,水泥罐上方已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未建设原料库,投料口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传送带处于露天状态未密闭,现场未能提供该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易喜华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属本机关管辖,且在追溯时效内,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给予行政处罚,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喜华的环境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市生态环境局对青岛华云桩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