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4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通报

青岛查查 2024-09-10 11:11:42

在2024年我局组织的4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共9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该9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利群集团平度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辣椒

(一)基本信息

利群集团平度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向利群集团平度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对所购买的辣椒进行了查验,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度市监不罚【2024】24号。

二、平度市康华超市销售的姜

(一)基本信息

平度市康华超市销售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4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向平度市康华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对其罚没合计5296.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处罚【2024】595号。

三、平度市老街之里炒鸡饭店使用的生姜

(一)基本信息

平度市老街之里炒鸡饭店使用的生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4年5月9日,执法人员向平度市老街之里炒鸡饭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其罚没合计1087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度市监处罚【2024】641号。

四、平度市福润宜家超市销售的大葱

(一)基本信息

平度市福润宜家超市销售的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4年5月8日,执法人员向平度市福润宜家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的情形,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对其罚没合计5058.41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度市监处罚【2024】637号。

五、青岛五头牛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

(一)基本信息

青岛五头牛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4年5月8日,执法人员向青岛五头牛餐饮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信息。”之规定,构成了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货时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供货商索要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及食品检验报告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度市监不罚【2024】20号。

六、平度市品多惠生鲜超市销售的大葱

(一)基本信息

平度市品多惠生鲜超市销售的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4年5月8日,执法人员向平度市品多惠生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的情形,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对其罚没合计5043.0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度市监处罚【2024】636号。

七、平度市多多和馅饼粥店厦门路店销售的鸡蛋

(一)基本信息

平度市多多和馅饼粥店厦门路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4年5月9日,执法人员向平度市多多和馅饼粥店厦门路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构成了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购进抽检批次的西艾尔鸡蛋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报告单及进货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度市监不罚【2024】21号。

八、平度市聚福苑宴席酒店销售的黄瓜

(一)基本信息

平度市聚福苑宴席酒店销售的黄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4年5月9日,执法人员向平度市聚福苑宴席酒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构成了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其罚没合计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度市监处罚【2024】36号。

九、平度市朱村金星全羊馆使用的葱

(一)基本信息

平度市朱村金星全羊馆使用的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4年5月9日,执法人员向平度市朱村金星全羊馆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构成了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其罚没合计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度市监处罚【2024】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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