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跨境电商公司,
利用费用延迟结算钻空子,
通过七千余个广告账号,
在境外社交平台免费“霸屏宣传”,
恶意骗取广告流量费高达7000余万元。
2025年2月27日,两家公司负责人因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二个月不等。
巨额广告费背后的“黑手”
A公司是境外某知名社交平台在国内的广告服务代理商,负责帮助国内客户在境外投放广告。通俗来讲,如果客户想在上述境外平台打广告,需先在A公司注册一个广告主账户,注册成功后,便可在境外社交平台创建最多7个广告子账户用来投放广告。
由于客户无法直接与境外平台结算广告流量费,因此需先向A公司主账户充值预付费用,到账后,便可立即通过子账户在境外平台投放广告。A公司则会定期根据境外平台提供的实际广告流量账单,定期与之结算。也就是说,A公司如同中介,一边对接国内客户收取广告费,一边对接境外平台支付广告费。
2023年3月,
A公司财务发现账目异常,
需要向境外社交平台结算的
广告费远远超过
客户向其支付的广告费,
缺口高达数千万元。
公司随即报警。调查后发现,某跨境电商公司负责人黄某便是隐藏在暗处的“广告黑手”。
黄某运营一家跨境电商公司,平时主营手表、服饰等商品的境外销售。为提高销量,黄某与A公司签订《用户协议》达成合作,在A公司注册了广告主账户,并通过旗下子账户实现在上述境外平台的广告投放。
合作过程中,黄某发现A公司与境外社交平台的费用结算存在延迟,即当他向A公司的主账户申请退款后,境外社交平台仍会继续投放广告15分钟至2小时,而这段时间不需任何费用便可零成本宣传。
由于一个公司可以开设的广告账户有限,为薅取更多“羊毛”,黄某购买大量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注册广告账号,指使员工投放广告成功后立即退款。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
短短半年内,
该跨境电商公司及黄某等人
实际控制账号5000余个,
骗取广告流量费高达5000余万元。
更为戏剧性的是,黄某公司的一名员工跳槽至另一家跨境电商公司后,将“薅羊毛”方法带了过去。
另一家公司老板武某效仿黄某做法,
在2023年1月至3月,
通过相同手段控制2000余个账号,
骗取2900余万元广告流量费。
投放广告竟为销假?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个异常情况引起检察官注意:黄某公司控制的广告账户频繁被境外社交平台封禁。这种高频异常触发封禁机制的反常现象,令检察官警觉到,看似普通的广告投放行为背后或许藏有隐情,投放内容很可能违规,甚至有销假嫌疑。

对此,普陀区检察院迅速出具引导侦查方案,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黄某公司可能涉及的其他犯罪行为展开全面调查。
经查,2023年2月至案发,黄某公司为出售假“劳力士”手表,由黄某联系上家(已判决)对接货源与物流,并授意公司员工在境外社交平台投放广告。经审计,该跨境电商公司对外销售假“劳力士”手表331块,订单金额46万余元,被查扣待售25块,金额3万余元。
本案中,黄某、武某在发现A公司广告平台存在结算延迟漏洞后,通过冒用他人营业执照信息、注册虚假广告账户并预留无效联系方式等手段,系统性实施非正常广告投放,上述行为足以证明二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二人利用平台退款机制反复操作,致使A公司基于错误认识,误判广告投放已结束后同意退款,导致广告流量费最终转嫁至A公司承担,上述犯罪行为全程发生于与A公司的合同履行环节。综上,普陀区检察院认为,黄某、武某的行为已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两家跨境电商公司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目的是为单位谋取利益,犯罪由负责人决定并授意,员工具体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此外,两家公司并非单纯为实施诈骗活动而设立,因此符合单位犯罪的认定条件。
此外,黄某及其员工销售假冒“劳力士”手表的行为,还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25年2月27日,经普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其公司员工韦某等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不等。武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一起看似普通的网络犯罪案件,暴露出被害单位A公司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于是,3月21日,普陀区检察院向A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
建议A公司:
及时核对用户账单与境外社交平台结算账单,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完善及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针对结算延迟问题,对退款后仍有实际消耗的金额,在后续充值中先行抵扣。同时对于同一设备、同一IP频繁退款的情况设置“冷却期”。
构建“智能+人工”审核体系,识别异常广告账户注册行为,防范虚假注册、欺诈等风险,对已注册用户进行定期复核,确保其信息的持续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