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餐馆内多人起冲突互抡酒瓶,用火锅汤泼人,4人被刑拘

法律人叶某 2023-02-17 19:35:18

“多人起冲突互抡酒瓶,用火锅汤泼人。”2月15日20时43分,王某1、耶某 (女) 、魏某和王某2 (四人系同乡) 等人在西安新安路某餐馆晚聚餐饮酒,期间,王某1、耶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王某1、耶某、魏某、王某2持酒瓶、饮料瓶等互殴,魏某用火锅汤泼撒他人。王某1、耶某、魏某、王某2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叶律说法】

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互抡酒瓶,还把火锅汤往脸上泼,太令人震惊了。

在四人肢体冲突过程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呢?

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相互斗殴的场合,由于双方都具有加害对方的侵害故意,并且实施了侵害行为,所以双方都不能视为正当防卫。因此,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中,都有伤害彼此身体健康的目的,实施的殴打行为都具有违法性,因此双方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四人在餐馆内互殴,究竟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中殴打他人的行为动机一般来说具有一定原因,或基于对他人的打击报复,或基于嫉妒,或基于其他原因,不是无缘无故地打人,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受伤或者受伤为目的的。袭击对象是特定的人员。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原因力很弱,一般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显示威风、随心所欲殴打他人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或者其他不健康心理需要等。袭击对象具有任意性,是不特定的人员。就本案而言,是由当事人之间言语不合引发的,随后持饮料瓶、酒瓶互殴,具有一定的突发性目的是发泄不满,不仅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也扰乱了餐馆正常的经营秩序。因此,以寻衅滋事定性更为合适。《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目前,当事人均已被刑事拘留,说明各方伤情都比较严重,用火锅汤泼人的魏某将面临最重的刑罚,要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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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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