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2月,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干部评级工作指示》,指出:“评级可为今后实行军阶制度,奠定初步基础,评级的主要依据是德、才、资,以德、才为主,资为次”。1952年3月,中央军委颁发《评定各级干部等级指示》。军队干部等级分为九等二十一级:
一等:军委:军委主席级、军委副主席级;
二等:大军区:大军区司令员和政治委员级、军委委员级;
三等:兵团:正兵团级、副兵团级、准兵团级;
四等:军:正军级、副军级、准军级;
五等:师:正师级、副师级、准师级;
六等:团:正团级、副团级、准团级;
七等:营:正营、副营;
八等:连:正连级、副连级;
九等:排:正排级、副排级
1952年的干部评级二等级别以上未作具体规定,三等及以下的职务与评级标准如下:
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后方勤务部长、干部部长:一般应在正、副、准兵团级范围内确定,个别资深的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得评为军委委员级;
大军区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后方勤务部副部长、干部部副部长:一般应在正军级至准兵团级范围内确定,个别不适宜者应酌情降低。
兵团及相当于兵团之二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一般应评为正兵团级,个别不适宜者应酌情降低。
兵团及相当于兵团之二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一般应评为副兵团级,个别不适宜者应酌情降低。
兵团及相当于兵团之二级军区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后方勤务部长、干部部长:一般应评为正军级至准兵团级,个别不适宜者应酌情降低。
兵团及相当于兵团之二级军区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后方勤务部副部长、干部部副部长:一般应在准军至正军范围内评定,个别不适宜者应酌情降低。
军、师、团三级干部:各按正、副、准三级评定,各级正副参谋长、政治部 (处)正副主任,一般评为准级;副职干部干部一般应评为副级;正职干部一般应评为正级。但因其德才条件不同,亦可按现职高评低评一级。
营、连、排三级干部:各按正、副两级评定,但因其德才条件不同,可酌情按现职评高或评低一级。
各级机关干部的职务与评级的标准如下:
军委各部及一级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局长、部长与处长,在正团级至正军级之间;科长在副团级至副师级之间;参谋、干事、科员在正连级及正团级之间。
兵团司令部、政治部:部长与处长在准师级至正师级之间;参谋、干事、科员在正连级至准团级之间。
军司令部、政治部:科长在正营级至正团级之间;参谋、干事在副连级至正营级之间。
师司令部、政治部:科长在正营级至副团级之间;参谋、干事在副连级至正营级之间。
团司令部、政治处:股长在正连级至正营级之间;参谋、干事为副连级或正连级。
各级后勤干部:总后方勤务部机关各处处长与一级军区后方勤务部各部部长在准师级至副军级之间;兵团后方勤务部各部部长:在副师级至副军级之间;军后方勤务部部长:在正团级至副师级之间;师后方勤务处长:为副团级或正团级;团后方勤务处主任:为正、副营级或准团级;各级后方勤务部、处的参谋、干事、科员可参照同级司、政机关的干部标准与后勤干部的配备情况评定。
到1952年底,全军的评级工作完成,到1955年首次授衔时,具体级别与军衔对应情况如下:
第一等:军委主席级1人、军委副主席级3人;
第二等: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7人,军委委员级8人;
第三等:正兵团级36人,副兵团级42人,准兵团级57人;
第四等:正军级203人,副军级216人,准军级344人;
第五等:正师级446人……
1952年的干部评级为1955年的军衔授予提供了依据,55年的军衔制规定了正兵团级以下各级级别与上将以下各级军衔的标准:
正兵团级:多数可评为上将;
副、准兵团级:多数可评为中将;
正、副、准军级:多数可评为少将;
正师级:多数可评为大校;
副师、准师级:多数可评为上校;
正团级,多数可评为中校;
副团、准团级,多数可评为少校;
正营、副营级,多数可评为大尉;
正连级,多数可评为上尉;
副连级,多数可评为中尉;
正排级,多数可评为少尉,少数可评为中尉;
副排级,担任军官职务的可评为少尉,担任军士职务的一般可评为准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