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的舞台上,吉林省双辽市一场关于玉米芯料款的纠纷近日落下帷幕,然而其背后所暴露的问题却如巨石入水,泛起层层涟漪。
2024 年 2 月,张某卫为双辽市瑞亨工贸有限公司的糠醛厂输送玉米芯杆,料款总计 451,962 元。交货完毕后,蔡某以公司名义向张某卫出具欠据,明确规定 2024 年 6 月 15 日由糠醛厂支付 20 万元,剩余款项于 6 月末全部结清。
然而,到期之后,张某卫仅在 7 月收到五次累计 73,000 元的还款,剩余 378,962 元的追讨之路异常艰难。尽管张某卫多次向双辽市瑞亨工贸有限公司讨要,却屡屡被搪塞推脱。甚至还用大车将瑞亨公司大门堵上。无奈之下,张某卫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料款及按 30% 计算的违约金,共计 492,650.60 元。
法庭之上,蔡某对欠款事实供认不讳,但坚称自己是与周某合伙经营公司,采购玉米芯及出具欠条均系职务行为,相关款项已纳入公司账目,应由公司偿还,且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不应支付。而瑞亨工贸公司称,与蔡某签有协议,原料采购、公司经营及货款管理皆由蔡某负责,此料款不应由自己背负。
最终,法院判定蔡某支付张某卫玉米芯料款 378,962 元及违约损失 1,752.18 元,总计 383,714.18 元。
此判决结果令人深思!公司与合伙人之间为何未能厘清债务责任?蔡某承担判决结果后,其与公司、合伙人的合作关系将何去何从?商业合作中的责任界定难道如此模糊不清?在诚信经营的商业世界里,这样的纠纷难道不应敲响警钟,促使各方反思如何更好地明确权责、保障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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