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9年,乾隆下令绞杀四川一名九岁男娃,众人:吾皇英明!

铲史大官 2025-03-15 11:23:43

1779年5月27日,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的一个小村庄里,三个孩子——刘縻子、李子相和他的妹妹李润,一起在村边的山坡上放羊。这三个孩子年纪差不多,刘縻子和李子相都是九岁,而李润则稍微小一点。这一天,他们像往常一样,带着羊群到山坡上,开始了他们日常的放牧活动。

三兄妹平时总是一起放羊、嬉戏,日子过得平静而愉快。然而,某天他们在外待的时间长了,李子相觉得肚子饿得厉害,便灵机一动,跑到自家蚕豆地里摘了些豆子。随后,他叫上妹妹,两人干脆在地里搞起了烧烤。

远处飘来一阵烟火的香气,夹杂着胡豆的清香。刘縻子闻到味道,立刻跑了过来。他看到兄妹俩正吃得开心,忍不住对李润说:“给我来点呗。”李润二话不说,随手递了一颗胡豆给他。

刘縻子吃了一颗胡豆,感觉完全不解馋,反而更想吃了。他瞧见火堆旁边还放着一些胡豆,就忍不住向李子相开口要更多。

李子相饿得不行,手头那点烤胡豆本来就不够吃,所以他没答应再分给刘縻子。刘縻子可没死心,眼睛直盯着那盘胡豆,嘴里还不停地念叨着,非要李子相再给他一些。

李子相被刘縻子弄得心烦意乱,实在憋不住了,就冲他吼了几句。

看到李子相不停地往嘴里塞胡豆,刘縻子意识到好言相求已经不管用了。他琢磨了一下,觉得软的不行那就来硬的,准备直接动手抢豆子。

李子相的衣领突然被对方狠狠揪住,还没反应过来,胸口就挨了一记重拳。那人边打边吼:“叫你扣着我的胡豆不给!”

李子相正忙着吃豆子,突然一个踉跄,差点摔个跟头。他眼疾手快,为了不让刘縻子再动手,赶紧伸手推了对方一把。

刘縻子一记重拳直捣李子相左肋,李子相来不及闪避,结结实实挨了一拳,整个人失去平衡摔倒在地。碰巧的是,他倒下时腰部正好撞上了旁边一块锋利的石头,只见他身体剧烈抖动了几下,随即没了动静。

李子相推了刘縻子一把,刘縻子立刻反击,一拳打中李子相的左肋。李子相站立不稳,摔倒在地,右腰正好撞到一块石头,当场身亡。

刘縻子看到李子相已经没了反应,但并没有停手,嘴里还不停地骂着,手脚并用对李子相又打又踢。李润赶紧冲上去挡在哥哥前面,求刘縻子别再动手了。可刘縻子根本不听,一边大喊大叫一边继续打,甚至还捡起石头往李子相身上砸。直到他自己打累了,这才停了下来。

李润被眼前的景象吓坏了。她哥哥李子相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脸色惨白。她吓得立刻跑回家,边哭边喊父母。父母赶紧叫来了医生,但尽管医生尽力抢救,李子相还是没能活过来。

李子相的父母再怎么哭喊,再怎么伤心欲绝,也无法唤醒他们的儿子。那个曾经带着灿烂笑容、用稚嫩声音喊“爸爸妈妈”的孩子,永远地离开了。他们的世界里,再也看不到那张熟悉的小脸,再也听不到那一声声亲切的呼唤。

李家的人立刻前往衙门报案,没过多久,刘縻子就被捉拿归案,随后被送交官府进行审判。

李润作为现场目击者,详细描述了事件的全过程。经过法医鉴定,发现李子相身上有多处伤痕,其中腰部的伤势最为严重,直接导致了死亡。面对确凿的证据,刘縻子没有否认,他承认了自己对李子相实施了暴力,并导致了其死亡。

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各项行为准则和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规定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体来说,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定义、量刑标准以及司法程序都有详细说明。此外,律例还涉及家庭关系、财产纠纷、商业活动等领域,确保各方面事务有法可依。通过这些规定,清政府试图建立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身体有残疾的人,如果犯了流放以下的罪行,可以通过支付赎金来免除刑罚。

对于年龄超过八十岁或未满十岁的人,以及身患重病者,如果犯了杀人罪并应判处死刑,需上报朝廷,由皇帝亲自裁决。若犯的是盗窃或伤人罪,可以缴纳赎金免罪,其他罪行则不予追究。

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7到10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涉及命案,必须上报皇帝亲自审理。而刘縻子恰好处于这个年龄段。这种特殊处理方式体现了古代对未成年人的特别考量,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考虑到了当事人的年龄因素。案件的处理流程也因此变得更为复杂,需要经过最高统治者的最终裁决。

四川总督文绶迅速通过快马将一份案件卷宗呈递上去,卷宗内容涉及九岁儿童刘縻子杀害李子相的案件。这份卷宗随后被送往刑部,最终呈交至乾隆皇帝手中,等待他的亲自审阅和批示。

官府认定这起案件属于寻衅滋事性质,认为刘縻子并非故意杀害李子相。依据大清律例,考虑到刘縻子年仅9岁,且李子相的死属于意外,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对刘縻子的处罚。最终判决刘縻子无罪,但需赔偿二十两白银作为赎罪,以此结案。为了支持这一判决,官府还引用了雍正年间一起类似的孩童杀人案件作为参考,并请求乾隆皇帝做出最终批示。

根据官方记录,雍正十年发生了一起震惊社会的儿童杀人案。事情是这样的:

那时候,有个叫丁乞三的14岁少年,和比他大4岁的丁乞仔一起干活,负责挑土。丁乞仔仗着自己年纪大,总欺负丁乞三,故意让他挑那个装得满满的箩筐。不仅如此,丁乞仔还拿硬土块砸丁乞三,让他干得更辛苦。

丁乞三一怒之下,随手抓起一块硬土块朝丁乞仔扔去。没想到,这一下正好打中了丁乞仔的要害,导致他不幸身亡。

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官府建议对丁乞三实施绞监候的处罚,并将此案呈报雍正皇帝,等待最终裁决。

雍正帝认为这个判决不太合理。在他看来,丁乞三其实挺可怜的,毕竟他是被欺负了才还手的。而丁乞仔的行为就太过分了,他欺负丁乞三,这种做法确实很恶劣。

雍正帝最后做出裁决,考虑到丁乞三仔的情况特殊,决定免除他的死刑,改为从轻处罚。同时,他需支付五两银子给死者家属作为丧葬费用。

乾隆帝在审阅李子相一案的奏报时,经过深思熟虑,发现尽管两起案件都是未成年人犯下的命案,但具体情况却大不相同。在丁乞三案中,受害者本身是闹事者,而李子相案的死者则是无辜百姓。乾隆帝强调,对于主动挑起事端的一方,必须依法严惩,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性。他明确指出,不能因为凶手是未成年人就网开一面,否则会破坏法律的威严和公平性。

乾隆觉得官府对李子相一家的处理有失公允。他迅速下旨结案:刘縻子被判绞刑,不过暂缓执行,等秋天再行刑。

这起案件记录在清代全士潮编写的《驳案汇编》中。书中详细描述了案件的全过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历史资料。通过这些记载,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当时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全士潮在书中不仅陈述了案件事实,还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深入分析,展现了清代法律体系的特点。这部著作对于研究清代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也为后人了解当时的社会状况提供了窗口。通过阅读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清代法律运作的实际情形。

在那个年代,“以命抵命”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这一准则不仅适用于成年人,对于犯下严重杀人罪行的未成年人同样有效。无论年龄大小,只要涉及恶性杀人,都必须接受刑事处罚。这种严厉的制裁方式,反映了当时社会对生命价值的严肃态度。

当刘邦率军进入关中时,他制定了一条简单明了的法规:"杀人偿命,伤人盗窃按罪论处"。这条规定一经公布,就获得了民众的广泛支持。老百姓把这条法规视为正义的象征,口口相传,逐渐成为民间公认的行为准则。从实际效果来看,这条法规发挥了双重作用:它既能让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制裁,又能安抚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情绪,有效避免了因私人复仇而引发的社会混乱。这种以法治代替私刑的做法,在当时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总结:】

乾隆处理刘縻子的方式让老百姓心服口服,也让李子相的家人心里好受了一些。这种公正的做法不仅平息了民怨,还让受害者家属感受到了些许安慰。百姓们觉得这样处理很公道,心里踏实了不少。同时,李子相的家人也因此得到了一些心理上的慰藉,虽然失去亲人的伤痛无法完全消除,但至少看到了正义得到伸张。这样的结果,既维护了社会秩序,又照顾到了受害者的感受,可谓一举两得。

九岁的刘縻子性格异常暴戾,这一点从仵作的验尸报告中得到了证实。如今这个年纪的孩子通常在上小学四年级,本应开始懂得人情世故。然而,他对朝夕相处的玩伴却毫不留情。一次得到索豆后,他不仅毫无感激之情,反而变本加厉地索要。遭到拒绝后,他立即实施报复,将同伴打倒在地。即使对方已无力反抗,甚至在妹妹的哀求下,他依然毫不手软,继续施暴。面对旁人的劝阻,他置若罔闻,甚至在确认对方已无法动弹后,还残忍地补上几击。

曾经的友情去哪儿了?那种温暖的人情味又在哪里?一般来说,九岁的孩子就算打闹也不会太过分,顶多闹着玩一会儿,事后也不会记仇,还能继续一起玩耍。但刘縻子的行为却和同龄孩子大不相同,他骨子里透着一股邪气,内心藏着狠毒。

面对同伴的慷慨,他不断地要求食物,直到对方不再提供豆子。这并未损害他的利益,但他却因此想要夺取玩伴的生命,报复心理极其强烈!他甚至没有感到一丝内心的恐惧。这种行为真是蛮横、自私且残忍!

如果有人杀害了自己的父母,或者烧毁了他们的房子,将对方逼入绝境,这种情况下失手杀人,或许可以重新考虑如何处罚。然而,那些豆子本来就是属于别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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