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尔州县诸臣,具有父母斯民之责,其为朕立之基址,以固邦本焉。”
以上这句话,是清朝时期雍正帝亲口所言。大致的意思就是,这些在州县为官的官员,肩负着与百姓父母一般的众人,是他在帝位上的基石。做的也都是巩固国家根本的大事情。所以可以看出,在古代的时候,县一级的作用就已经十分明显了。那么“县”这个行政单位,到底是怎么来的呢?这时候我们就要将时光倒流到公元前704年的春秋时期了,那时候的楚武王发动战争歼灭了一个名为“权”的诸侯国,并将那个诸侯国设置为一个叫做“县”的行政区,将其最高长官命名为“县尹”。
然后后面别的诸侯国见楚国这样子很有搞头,然后他们也学着一起在自己国家的边疆之地设置“县”一级的行政区,长官命名为“县令”。而后到了秦王嬴政在公元前221年一统六国之后,正式就确立了郡县制,在郡下皆设县。自此之后,这个行政单位也就确认了,一直到如今。那时候的法令规定是万户以上的县,最高长官就叫“县令”,万户一下的就都叫做“县长”。在《汉书·百官公卿表》中也有记载:
“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
但是不论怎么样,这不管是“县令”和“县长”都和“知县”扯不上任何关系啊,为什么我们在后来的史书上经常可以看到“知县”一词呢?并且也说是一县的最高长官,难道是“县令”改名了么?事实上,这个说法对也不对。“知县”这个词儿我们可以拆开来看,“知”在字面上的理解就是“懂得,通晓”这样的意思。而“知县”联合起来就是“知县事”。就是知道这个县的事儿。
这个词是在藩镇割据的唐末时期出现的,那时候的唐末连年烽火连天,官吏也许刚刚到任就被卷入战火之中,更换频繁。 如若一时之间找不到人的话,就会找人戴笠,这个代理的人基本上是县里的二把手县城,就叫做是“知X县事”。
白话就时代理县官,但是古代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制度。以皇权为主,而中国的皇权最怕的就是地方的政府会架空中央,如果单让县里的二把手把持一般就会有一种树大根深,朝夕罔替的嫌疑。于是皇帝一般更愿意的就是派遣京官下放去代理县令,这种人一般做着京官,同时又兼任着地方官,这种就叫做“权知县令”,也就是“知县”。宋朝的时候是最喜欢做这样的事情的,比如说北宋嘉佑元年(1056)年的包青天包拯。
他就是一边担任着自己刑部侍郎的京官,一边又兼任了开封府尹。他就叫做“权知开封府”,本职还是中央官。只有他中央官不做了,专门去做地方官去了,那才能直接叫做“县令”。但没人会这么傻,放着好好的京官不做去做地方官。
对于皇权来说,“知县”可比“县令”要好多了。 因为知县是中央官,而县令是地方官,没有中央官甘心去地方的。大多数都是想快点做出政绩回中央,所以这权柄就全部都收回到中央,随着中央的愈发集权,这“知县”渐渐的也就比“县令”多了。后来到了明朝的时候,朱元璋推行办公简化,不停的去压缩地方机构人员的编制。于是所有的地方县令基本上就都是“知县”了,他们一般不处理什么婚姻财产之类的民事案件,仅处理一些人命大案。与“县令”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总体上来说,“县令”其实就是单管这一个县的长官,手中实权还是比较大的。军政,实务等等都是一手抓。而“知县”则是除了这一份工作,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明朝以前都不算是正式官职,一直到明朝的时候才算。大约就是一个兼职一个全职的区别吧。
一个有兵权,一个没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