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曾引发网络高度关注的山西阳高“订婚强奸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未当庭宣判。但“中国新闻网”微信公号披露的被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席某某,“在庭审中情绪激动,两次哭诉,称自己冤枉”,引发不少人关注。
青锋认为,不论事实如何,二审法院是否依据相关证据维持一审原判,或者依据新的证据变化,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都应该以确凿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而断,让当事人不再在法庭上无端“哭诉冤枉”。
青锋注意到,在相关报道中都披露出这样一个情况,即“2025年3月21日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委托调查函》显示:我院审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根据上诉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也就是说,如果报道披露的这个委托调查函属实,二审似乎已经内定要对席某某判处缓刑,既让一审法院不因此而有意见,也对席某某及其家人一直坚称“自己冤枉”有一个交代。
青锋认为,法律作为当事人是非对错的公开公正的评判标准,绝不能左右平衡,而应该切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黑是黑、白是白,作出判决。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等媒体报道,上诉人席某某的《刑事上诉状》显示,“5月4日,警方在医生协助下,对女方提取阴道分泌物及内裤,女方陈述上述内裤‘没有清洗过’。当年5月6日,女方在警方带领下,到医院检查,诊疗手册显示‘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以及“5月19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送检的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如果这些上诉理由被有关证据证明成立,以及女方曾陈述称“席某某没有打女方,就是一直用手按着我、席某某没有说过威胁女方的话”等两者相互印证,那法庭则应依照新的证据客观公正的作出判决,而不应以缓刑来左右平衡。这是否当庭未宣判的可能?目前不得而知。
从华商报大风新闻等媒体报道还可知,阳高县检察院对涉嫌强奸罪的席某某批捕,被当地警方执行逮捕的时间是当年5月15日下午4时,“而《刑事上诉状》中披露,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的时间为‘5月19日’”。也就是说,席某某之所以被逮捕,是“……送检的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这个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尚未出来之前。
青锋相信,二审法院肯定会对上诉书中陈述的理由予以考量,并对上诉人提交的新的证据予以证伪,如果最终认定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那二审法院则不应让当事人再在法庭上“哭诉冤枉”。如果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提交的证据未被证实,二审法院也不应考虑任何原因而像前述的《委托调查函》显示的那样对涉案人适用缓刑,而应依法维持原判,以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让涉案当事人服判,而不再无端“哭诉喊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