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宇根据《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2024年4月文件)以及其他地方政策,汇总了关于山西省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以及翻建扩建等标准,并附上相应的法律依据,以下为大家详细解读:
一、全省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等标准依据文件: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0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核心指标:
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一户一宅。放宽条件:人均土地少的地区,可通过统建、联建等方式实现户有所居。建筑层数:未明确全省统一层数限制,但各市普遍规定为两层以下(含两层)。建筑面积:部分城市明确自建房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如太原、晋中、运城等)。跨度与高度:跨度一般限制为6米以内,檐口高度由地方规定(如运城市明确平顶房总高度≤8米,坡屋顶≤10米)。二、地方标准(按城市分类)城市
面积标准㎡/户
建筑层数与高度
其他限制
太原市
≤200㎡
两层以下、跨度<6米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城中村除外
大同市
分三类:
人均耕地<0.067公顷:
133㎡
平川地
200㎡
山坡薄地
266㎡
未明确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朔州市
≤200㎡
未明确
执行省级标准
忻州市
≤200㎡
未明确
未明确
阳泉市
≤200㎡
未明确
未明确
吕梁市
≤200㎡
两层以下、跨度<6米
经营性自建房需符合安全标准
晋中市
≤200㎡
两层以下、跨度<6米
自住低层住宅≤300平方米
长治市
≤200㎡
未明确
未明确
晋城市
≤200㎡
两层以下、跨度<6米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临汾市
≤200㎡
符合规划层高要求
自然保护区等区域需符合专项规划
运城市
≤200㎡
两层以下、总高度≤8米(平顶)或10米(坡顶)
临城市主次干道需符合控规
差异性分析:
面积标准:大同市根据耕地类型细分面积标准(133-266㎡),其他城市统一执行省级200㎡上限。建筑高度与层数:运城市明确平顶≤8米、坡顶≤10米,其他城市多限制为两层以下。用途限制:太原、吕梁、晋中等市对经营性自建房提出额外安全管理要求。三、翻建与扩建翻建条件:需符合原宅基地面积和建筑标准(如太原、运城明确不得加高加层)。扩建限制:原则上禁止扩建,确需调整的需重新审批(如运城市规定需重新审核后方可施工)。四、超面积情形及处罚标准超面积处理:
大同市云冈区明确超面积部分不予确权登记。
其他城市未明确处罚细则,但依据《土地管理法》,超占部分可能面临限期拆除或罚款。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
五、其他补充特殊区域限制:临汾市、运城市要求自然保护区、临主干道等区域需符合专项规划或城市设计。经营性用途:吕梁、晋中等市对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实行质量安全监管。六、参考依据山西省标准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0号
第十一条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本省规定通过统建、联建和集中建设等方式实现户有所居。
太原市
《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城中村和规划需要控制的区域除外)农村自建房的规划与用地、建设、用作经营场所等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或者村级组织,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下列建筑:
(一)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自建自住的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内、二层(含二层)以下、跨度小于六米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第十四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省规定的面积。
大同市
《大同市云冈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
(三)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如下: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上的,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朔州市
《朔州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
第十条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朔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忻州市
《忻州市农村自建房屋管理条例》
第八条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阳泉市
《阳泉市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吕梁市
《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村民自建低层房屋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对其他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晋中市
《晋中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村自建房屋建筑质量管理、服务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农村自建房屋包括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其他农村自建房屋。
本条例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六米的自建房屋。
其他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长治市
《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
第七条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晋城市
《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跨度小于6米的村民自建用房。
临汾市
《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农村自建房屋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屋,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运城市
运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要以自住为目的,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不得违法改扩建,不得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总高度平顶房不超过8米、坡屋顶最高点不超过10米,跨度不超过6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位于城市重要地段、临城市主次干道和历史风貌街区的要严格控制,其退距、色彩、建筑风格要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对于原来已取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手续的在建或未建自建房,应重新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注:本文内容是阿宇根据公开政策文件整理,具体执行以地方实际审批和管理要求为准。建议咨询当地农业农村或自然资源部门获取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