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男子在闹离婚期间,出差回家撞见妻子和别人约会。恼羞成怒下,他抄起木棒就打。妻子用水果刀自卫,造成丈夫重伤二级。案发后,妻子称自己是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此,检方提出了不同意见。男子尹某是大连市人,在一家上市公司当销售主管,平常工作非常忙,经常是早出晚归,偶尔还要异地出差。尹某与妻子赵某结婚后,因为性格问题,双方摩擦不断,如今更是到了闹离婚的地步。
赵某多次向尹某提出离婚,尹某对妻子还有真情,他认为双方是在经历婚姻中的磨合期,只要熬过去就好了,所以协议离婚一直没有成行。这一天,尹某外地出差提前回家,却发现妻子和别人躺在床上,这一幕让他怒不可遏,瞬间失去了理智。他急匆匆冲进客厅,拿起一根木制拖把棍,对着妻子的身体就是一顿猛打。赵某躲避反抗后夺门而出,经过客厅时顺手抄起了桌上的一把水果刀。下楼后,尹某扔掉了木棍,仍旧对着妻子穷追不舍。赵某气力耗尽,无法逃跑躲避,便拿着手里的水果刀,将尹某的腹部捅伤。看着丈夫受伤蹲地后,赵某立刻拨打了110、120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经法医鉴定,尹某腹腔大量积血,肝、横结肠、小肠、胃等脏器破裂,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赵某被抓后,辩称自己是在危急情况下采取的正当防卫,故而不属于违法犯罪。
一、那么,赵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呢?首先,赵某的婚内出轨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呢?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婚内出轨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与其他异性共同生活,这就会涉及到重婚罪。另外,这种行为是夫妻一方违背了忠诚的原则,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由此而引发的犯罪案件中,也会考虑到过错方的问题。所以,赵某婚内和他人约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用水果刀捅伤丈夫,这属于正当防卫吗?正当防卫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法律允许和鼓励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一是防卫,也就是在别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采取的抵御性反抗,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
二是正当,也就是防卫有一定的限度,不能够假想别人对自己未来的侵害,不能认为别人给你一巴掌、打你一下,就是要置你于死地。通过自己反抗,让不法侵害停止后,我们也要立刻收手。在本案中,尹某手持木棍在屋内殴打赵某,下楼后赤手空拳追赶,虽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但对赵某的人身安全不构成重要威胁。赵某用水果刀将尹某捅成重伤,这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二、赵某的行为该如何定罪量刑?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应到故意杀人、过失致死、故意伤害、过失重伤等罪名上。本案中的赵某,便是防卫过当下产生的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为赵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所以检方建议的量刑幅度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赵某还有哪些方面可减轻处罚呢?1、案发后,赵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救治尹某,等候在案发现场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属于自首;2、赵某主动赔偿了尹某的医药费和经济损失,向受害人道歉,尹某对她表示谅解。综合以上所有,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相互包容和理解,当感情出现问题时,应该积极沟通、有效解决。但强扭的瓜不甜,若是彼此失望,矛盾不可调和,学会放手,给对方一个自由,这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切勿动手,意气用事,造成违法犯罪的不良后果,由此断送自己原本光明的一生!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