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男子去银行取6.5万,工作人员叮嘱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张燕丽爱科技 2022-11-05 16:34:06

在湖北武汉,一男子去银行取款65000元。工作人员叮嘱当面点清现金、离柜概不负责,男子将9捆钞票塞入包中离开。第二天上午,银行打来电话说多给了5000元,要求立即归还,男子以取款无误为由拒绝。

银行索要未果,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此案经过两次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男子赔偿银行5000元,二审改判!

男子胡某是武汉市一家私营工厂的老板,手下有十几名员工,因为很多上了年纪的员工不会使用网上支付,胡某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去银行取款来发工资。这一天下午,胡某拿着银行卡来银行取款65000元。他要求取100元面额的纸币40000,50元面额的纸币25000。工作人员让他填好单子,并签上自己的大名。走完流程后,工作人员拿来了9捆整钞,每捆都是100张纸币。其中100元面额的有4捆,正好40000元,50元面额的有5捆,正好是25000元,总计为65000元。胡某拿到钱后,工作人员指了指柜台上的牌子,上面写着“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她让胡某仔细清点,以免发生错漏。想到时间已经不早了,自己还要急着回去给员工发工资,胡某决定相信银行,他只简单清点了一下是9捆无误,然后塞入皮包,开车回到了工厂。

第二天上午,银行打来电话,说昨天胡某取钱有误,工作人员给了5捆面额为100元的,4捆面额为50元的,共计70000元,所以是多给了5000元。他们要求胡某立马将5000元退还给银行,并为工作人员的失误表示歉意。

胡某称,自己回到厂房后清点过,是65000元现金没错,银行并没有多给自己。

双方因为5000元的现金问题发生争执,多次协商未果,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胡某返还银行多给的5000元。

民事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银行要求胡某返还5000元,他就必须证明自己当时多给了胡某5000元。对此,银行给出了自己的理由:

1、胡某当天拿银行卡取款为65000元,这有取款证明作为证据,但银行当晚对账,发现多给出了5000元。

2、根据监控显示,工作人员拿出9捆纸币,每捆一百张,100元面额的和50元面额的分两摞整齐码好。其中100元面额的比50元面额的高出一点,所以100元面额的应该是5捆,50元面额的应该是4捆,共计70000元。

3、《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胡某取钱,银行多给了5000元,这5000元原本属于银行,是银行的损失,所以构成不当得利,胡某应该退还。

对于银行给出的理由,胡某也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首先,银行柜台上的牌子写着“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自己已在取款证明上签字,和银行做到了两清。如今银行因为资金缺漏找上门来,这是没有道理的。另外,自己在柜台上已经确认是9捆纸币,4捆100元面额和5捆50元面额,共计65000元无误,回厂房后也对每捆进行了清点,的确没有发现多出的50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的一个提示标语,目的是提醒储户清点,减少差款现象的发生,并不是双方的合同约定,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银行少给了钱,储户可以向银行索要;储户多得了款,银行也有权要求储户返还。根据银行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银行多给了胡某5000元,所以胡某应当返还5000元的不当得利。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胡某十日内退还银行5000元。一审判决后,胡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根据银行监控显示,100元面额的和50元面额的分两摞叠放,100元的比50元的略高一点,但这并不能推定100元面额的纸币就是5捆。因为两者都是整齐摆放,监控摄像只能看到最上面一捆是100元还是50元,至于下面的几捆是否都是,就不得而知了。换句话说,100元面额纸币的那一摞,下面有可能掺杂着一捆50元面额的纸币,这样胡某所领取到的的确是65000元。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提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银行所提供的证据中,无法完全确认给了胡某70000元,所以应该承担证据不足造成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银行诉讼请求。本案胡某之所以能够胜诉,是二审法院重证据的结果。法律至公至严,不能凭着有疑点的证据来进行审判裁决!即使银行真的多给了胡某5000元,但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也只得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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