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退休年龄还是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精神执行,即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性干部或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55周岁办理退休。如果不符合上述年龄规定的,不管是下岗工人还是在职职工,都是无法办理退休的。
下岗工人,这一承载着历史沧桑的词汇,背后隐藏着两类群体的身影。他们有的如飘零的落叶,在原企业已失去了栖息的枝头,却仍与往昔的企业维系着那未解的劳动关系,怀揣着就业的渴望,却在求职的道路上徘徊不前;有的则如断线的风筝,被迫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转而投身于灵活多变的就业市场,成为了自由飞翔的个体。
下岗职工的命运在1998年至2000年间达到了顶峰,那时,我国正经历着国有企业改革的疾风骤雨。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共涌现出2137万下岗职工,仿佛一场社会巨变的洪流。1998年,这洪流的起始之年,便有691.8万人初尝失业的苦涩,而同年新增的下岗职工更是高达562.2万人;随后的两年,这洪流愈发汹涌,1999年新增618.6万人,2000年新增444.6万人。然而,从总量的视角审视,这洪流的势头却在逐年减弱,呈现出下降的趋势。
地域的分布,如同一张色彩斑斓的地图,揭示了下岗职工的聚集之处。他们主要集中在那些承载着历史记忆的老工业基地和经济稍显滞后的地区,东北三省更是占据了其中的四分之一。行业的分布则更为具体,煤炭、纺织、机械、军工等困难行业成为了他们失业的集中地。
到了2001年底,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实有下岗职工数量达到了463.6万人,其中超过九成的人进入了这个为他们提供的避风港。在这里,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签订了就业协议,领取了基本生活费,并得到了社会保险费的代缴服务。这一年,共有227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通过各种途径重返职场,尽管再就业率较上一年有所下降,但他们的坚韧和毅力依然值得敬佩。
为了保障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工商登记优惠、行政性收费优惠、信贷优惠等,鼓励他们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国家还提供了提前办理退休、社保补贴等福利。
在下岗职工的高峰阶段,各地为了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也曾出台过一些提前退休的政策,如工龄满30年或20年且年满50岁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等。然而,这些政策都带有一定的阶段性和地域性,未能完全符合国家的整体政策导向。
比如我本人就是按照重庆当时化工企业30年工龄退休的政策,提前办理退休的。按照当时重庆市的规定,凡是重庆国有化工企业的职工,工龄满30年,年满50岁的男性职工,年满45岁的女性职工,都可以提前办理退休,但原单位需要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用,而且这个补缴的费用,既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计入个人账户。
现在下岗职工这个概念和过去的下岗职工已经完全不是一个概念,现在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主要是指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虽然性质也是下岗,但已经不是原来的下岗,而是解除了劳动关系。
工龄满30年,年满50岁的下岗职工,如果是女性职工,这是完全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正常办理退休;如果属于男性,现在已经没有阶段性的地方政策,但如果工龄已经达到了30年,年龄只有50岁这是无法办理退休的。
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工龄的概念已经被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所取代,如果属于国有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龄要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的缴费年限确定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如果是在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工,一般要达到30年工龄的职工,基本上都是由国有企业下岗后到民营企业再就业的职工,加上视同缴费年限才能达到30年。如果一直在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龄是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所以要达到30年的实际缴费年限几乎不可能。
综上所述,不管是哪一种情形,按照现在的退休政策,工龄30年,年满50岁的男性下岗职工都是无法办理退休的,女性职工可以正常办理退休;如果属于男性职工,即使缴费年限达到了30年,也需要到60周岁才能办理退休。但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初期,下岗职工是有工龄30年,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的规定,但属于地方性、暂时性的规定,现在已经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