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强奸罪是侵犯的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对于强奸罪,很多人都认为只有使用明显的暴力行为才是犯罪,但是事实上,强奸罪使用的手段不仅包括暴力,还包括其他手段,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因走错房间引发的强奸案件。
技师见状,问罗某进来的女子是否是他的朋友,罗某没有说话。技师又问罗某是否还要继续按摩,罗某说不按了,技师就让罗某签单之后离开了房间。技师离开之后,罗某趁着卢某酒后意识不清醒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
会所的主管闻讯赶到,过去劝,问两人想公了还是私了,卢某表示私了的话要罗某拿两万块钱,罗某不愿意,于是卢某和会所都报了警,罗某被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违背妇女意志,趁罗某酒后神志不清醒之机,强行与卢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判决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罗某不服,表示自己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时卢某主动配合,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案发前互不相识,不存在感情基础和其他联系,罗某辩解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不符合常情常理。事发后虽提及了赔偿事宜,但卢某对此作出了符合女性心理的合理解释。二审法院驳回了罗某的上诉。
我们知道强奸罪是违背被女性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犯罪。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很多人以为,只有使用暴力、威胁这种明显的暴力,才属于强奸罪。
但是,强奸罪不仅包括暴力、威胁,还包括“其他手段”,通过这些手段,使女性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从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都涉嫌强奸,比如通过下迷药、利用女性醉酒意志不清醒,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都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说,不要怀有侥幸心理,觉得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就不属于强奸,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强奸罪除了暴力手段,还包括其他手段。不要觉得自己非常聪明,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此外,还有人觉得强奸案只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就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因为强奸罪是公诉案件,即使事后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也只能是作为量刑的参考,而不能因为谅解而随意撤案。所以说,洁身自好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