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的刘雅和丈夫结婚6年,有一个女儿。
两人都是很普通的工人,工资不高,存款不多,有了女儿后,花销变得更大,就更存不下什么钱。
刘雅心比天高,不甘心这辈子就这样过去,总想找些别的门路赚钱。
这天,丈夫和她闲聊,说起同事花1000元嫖娼被拘留3天的事情。
丈夫只是简单一提,可刘雅却放在了心里,她觉得这行能赚大钱。
为人妻、为人母,刘雅心里清楚,自己有家庭,绝对不能卖淫,但并不代表自己不能组织其他人卖淫。
就这样,她开始行动,通过各种方式组织了3名卖淫女子,帮她们介绍嫖客。
可渐渐地,她发现一个问题,这3人不好控制,而且自己赚的钱还没有上班赚得多。
这显然不行,于是,她将目标转向了未成年人。
结果不出她所料,未成年人有特殊的市场,价格高得离谱,最重要的是,她每次只需要支付未成年人一小部分嫖资,自己可以占大头。
从那之后,刘雅的“收入”猛涨,丈夫不免产生怀疑,问她钱是从哪里来的。
可每次,刘雅都用投资搪塞过去。
在一次朋友的生日宴上,刘雅认识了27岁的陶芳。
陶芳离异,有一个女儿,曾经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拘役6个月。
现在的她,工资微薄,省吃俭用,想将女儿抚养成人,也想让自己的日子过得好些。
在得知刘雅是专门带小妹子给老板玩,而且收入颇丰后,便开始跟着她做了起来。
两人利用各种利诱手段,前前后后组织10名未成年的小女孩从事卖淫活动,这些女孩,都在12-15岁之间。
而每次交易的嫖资,都是嫖客先给二人,他们再转给小女孩。
最疯狂时,一个嫖客的嫖资就高达1万元,而他们只给小女孩100元。
两人都是母亲,却为了过更好的生活,掉进了钱眼里,做起这种让孩子母亲绝望的非法勾当。
于情于法,她们都大错特错。
然而,纸包不住火,有家长发现了自家孩子的异常,检查手机后得知了孩子在进行卖淫活动,家长立刻报警。
就这样,刘雅和陶芳建立的这个特殊“卖淫窝点”被警方破获,而进行卖淫的嫖客也被抓捕归案。
刘雅、陶芳的判决刘雅、陶芳采用利诱等方式,组织多人卖淫,两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
在他们组织卖淫行为中,组织10名未成年女孩,其中一人不满14周岁,因此,两人的组织卖淫罪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人共同犯罪,但在案件中的作用相同,因此都是主犯,不同的是,刘雅组织卖淫的时间更久,组织的人员更多,获得的利润更多。
最终,刘雅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陶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另外,与那名不满14岁女孩交易的嫖客,最终也因为强奸罪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