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及亲戚对其的信任,先是让亲戚到银行存款帮其完成存款任务,后又以完成任务可以升职为由,请求亲戚追加存款。可不曾想,银行员工却瞒着亲戚将其1200万转走。事后男子被判无期,但银行只被判担责20%。
89年出生的王某是当地一家银行的员工。丁女士与丈夫早年创业成功,积累下丰富的资产,王某与丁女士家人是远房亲戚关系。
随后王某找到丁女士声称银行有存款任务,想请求对方将钱存到其工作的银行处,丁女士心想钱存在哪里都是存,还不如做个人情给自己的亲戚,于是丁女士转入500万到王某任职的银行处。但事后王某编造理由,没有第一时间将存款单交给丁女士。
存款到期后王某声称连本带息有543万,但其想丁女士将钱继续存在银行处,且还想丁女士追加存款,理由是其只要拉够存款任务就可以升职加薪。
丁女士虽然有所犹豫,但最终还是同意了,并先后三次再存入700万元到银行。事后王某均用伪造的存款单忽悠丁女士。
随后王某又以可以领取银行礼物为由,骗取了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款单,并将丁女士后面存进来的钱转走。也就是说,丁女士之前的500万存款早就被王某转走了,而后面的700万元也被其转走了。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丁女士以银行存在过错为由,告上法庭,要求银行为此承担责任。
1、真是让人防不胜防!丁女士与丈夫辛苦打拼一辈子,却因信任自己在银行工作的亲戚,被骗得如此之惨,这教训也太大了!
毫无疑问,王某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致使丁女士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作出公私财产权,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关键其行为如何量刑。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产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也就是说,由于王某诈骗丁女士1200万元已经远远超出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此其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一、二审法院均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
2、那么银行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么?
首先,如果丁女士将钱确实是存进银行的,那么双方就形成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双方都有各自的义务。即丁女士有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及密码的义务,而银行有义务保障丁女士的资金安全。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换而言之,丁女士的钱到底有没有进入过银行的账上,是银行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的关键。
其次,储蓄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由他人代为领取储蓄存款的,代理人必须持存款单、存折原件或银行卡及存款人、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原件,且必须亲笔签名后,方能办理取款手续费。
具体而言,如果丁女士的钱流入到银行后,那么双方都有一定的义务。即银行是需凭身份证原件及存款单原件,且必须是本人签名,才能将钱取走的。
换而言之,如果银行没有把好关,王某只凭身份证、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就将钱转走,那么就代表双方都存在过错。
最后,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根据双方的过错参与度来判定各方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意思是,在民事侵权案中,双方都有错的情况下,法院就会将事实调查清楚后,看看哪一方的过错程度更大些,来判定谁要为此更多的责任。
综上,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丁女士的过错更大些,即丁女士需为此承担80%的责任,银行则承担20%的责任。
那么大家认为,这样划分责任,合理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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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办理业务一定需要本人,然后把90岁老太用担架抬回来。[得瑟]现在你跟我说1200万不要本人就被转走?
全是银行的错,本人必到。本人都没来,钱没了。
银行八成责任!!! 银行员工代表的是银行,不然谁会把钱交给他!!! 剩下两成是太相信亲戚的责任……
流氓
强烈建议都不要银行,不担责任,还不如放家里,银行在撇清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存入没存入是不是银行说了算?毕竟所有的流程都是在银行走的!
银行无耻
我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本人没到场,钱是怎么被转走的?!
这几年银行事很多,突然发现有钱没地方放了,哪里都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