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与三男子在房间内裸睡,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构成强奸吗?

胖虎知识 2022-05-31 19:30:20

女子酒后与三名男子前往酒店,男子第一次性侵未果后,女子并没有离开和报警。次日,又与三名男子在酒店房间喝酒,酒后还与男子裸睡。男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女子报警。来看看一审、二审法院最后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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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浙‬江‬杭‬州‬,张某‬,男,1994年出生,无业。范‬某‬,女‬‬,1999年‬出‬生‬,无‬业‬。

去‬年8月5日,男‬子‬张‬某‬与‬女‬子‬范‬某‬,还‬有朋‬友余‬某‬、安‬某‬一同喝酒吃饭,过‬程‬中‬,范某某体乏,张某‬遂带范某某入住‬杭州某‬酒‬店1420号房间。

8月6日凌晨,张某‬趁范某某休息之际,强行与被害人范某某发生性关系,范某某不断反抗,并向余某‬、安某‬求助,在余某‬的劝说下,后张某‬未继续实施性侵。

8月6日中午,在余某‬和安某‬的说和下,范某某和张某‬和解。

8月6日晚,四人又聚在杭州另‬一‬家‬酒店的‬1203房间内喝酒,期间范某某喝醉至呕吐。

8月7日凌晨1时20分许,因安某‬与余某‬发生争执,张‬某‬带安‬某‬至该酒店1401房间休息。

8月7日凌晨1时37分许,张某‬再次进入该‬酒店1203房间,趁范某某酒醉不知反抗之际,强行与范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日,范某某在酒醒后报警,张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来‬源‬:浙江杭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一审认定张某构成强奸,判四年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文中所述的“其他手段”是指包含但不限于女性醉酒无意识不会反抗时的情形。犯本罪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使‬用‬暴‬力‬和‬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范‬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并‬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二、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收到一审判决后,张某提出上诉,其与辩护人上诉理由如下:

1、8月6日凌晨,张某‬与范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只是因为期间导致范呕吐,两人才停止并发生争执。

2、8月‬7日‬凌晨,张某‬再次与范某发生性关系时,范某‬并未因醉酒而处于不能或不知反抗的状态。

3、辩护人提供了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范某已对张‬某‬表示谅解。

对于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二审认为:

在第一节强奸事实中,范某在事发期间与好友安某的聊天记录证明,范某在事发期间明确反对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并为此联系安某,要求张某的朋友余某劝说张某别再侵犯范某。范某事后与好友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亦能印证她反感张某且明确拒绝与之发生性关系。根据前述证据,足以认定张某在该节强奸事实中,系违背范某意愿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的。

在第二节强奸事实中,范某某陈述及安某、余某证言一致,证实范某事前已醉酒,范某某事前发给安某的数条微信语音消息亦能直接反映其当时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再结合范某此前与安某、刘某的微信聊天内容所反映的范某对张某的反感态度以及范某事发后及时报警遭张某强奸的事实,足以认定张某在该节强奸事实中亦系违背范某意愿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的。

故二审认定上诉人张某‬系‬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和趁女方严重醉酒无法反抗之际,先后两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三、二审认定构成强奸,但可酌情从轻

综上述,二审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可依法作出酌情从轻处理,依据如下:

1、张某案发后已取得受害人范某的谅解。

2、惟鉴于范某某在被张某首次性侵未果后,仍继续与张某同床裸睡。

3、被张某趁机性侵后当晚,范某又继续与张某等人饮酒致自己严重醉酒而遭张某再次性侵。

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原判对张某量刑过重,酌情予以调整。二‬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案的警示作用

1、女性应当自爱自重。本案范某也有严重不妥之处。其一,作为一名女性,与三男子在酒店独处被侵犯后,没有离开并报警。这是非常严重的错误做法,也为第二次被侵犯埋下了隐患。其二,已被第一次侵犯后,还再次与对方大量饮酒,并在酒后裸睡,这不是一名正常女性该有的行为。二审酌情从轻,亦有这方面的考虑。

2、男性对于醉酒后的女性务必要保持克制。在实践中,男性与醉酒后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事后只要女性追究男性的责任,基本上都会被认定为使用“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而强奸罪既是重罪,又是非常不光彩的罪名。所以奉劝各位男同胞们,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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