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合同纠纷中的连带责任与法律适用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5-02-17 13:18:31
01案例索引

案件名称:深圳市前海润达昌金融保理有限公司、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民终29486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5月28日

02案件事实

本案涉及深圳市前海润达昌金融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昌公司”)与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升公司”)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九成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润达昌公司作为原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建升公司和中九成都公司对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西公司”)和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工程公司”)在(2018)粤03民终1584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等。

润达昌公司主张,建升公司和中九成都公司应就川西公司和成都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升公司辩称,其并未提供涉案担保,相关文件系伪造,且润达昌公司与川西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中九成都公司则辩称,润达昌公司的诉讼属重复诉讼,且其出具的《委托划付函》并非向润达昌公司作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03法院观点与裁判理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围绕润达昌公司和建升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建升公司和中九成都公司是否应就(2018)粤03民终15840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关于中九成都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指出,连带责任应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润达昌公司主张中九成都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其出具的《委托划付函》。然而,该函件系向案外人某银行出具,并非向润达昌公司作出,且润达昌公司未能证明该函件已送达银行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认为该《委托划付函》不能证明中九成都公司曾向润达昌公司明确作出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故不支持润达昌公司的主张。

· 关于建升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查明,建升公司与润达昌公司签订的《连带保证责任合同》上的签章具有真实性。润达昌公司作为债权人,已尽到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注意义务,审查了建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建升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润达昌公司与相关犯罪嫌疑人存在恶意串通,故其关于担保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为,润达昌公司要求建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属重复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法院还指出,润达昌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用缺乏合同依据,且未充分举证证明该费用已实际支出,故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润达昌公司和建升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0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法院依据该条款认定中九成都公司未向润达昌公司作出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恶意串通的事实证明应达到高于高度盖然性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本案中,建升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润达昌公司与相关犯罪嫌疑人存在恶意串通,故其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本案中,法院认为刘庆伟、廖洪治涉嫌的刑事犯罪与本案合同纠纷不属同一法律事实,故未中止审理本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会纪要》)第18条第二款:债权人已尽到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注意义务,审查了担保人的股东会决议,担保人未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股东会决议系伪造或变造的,担保合同有效。本案中,法院依据该条款认定建升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05结语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合同纠纷中,连带责任的认定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权人应尽到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注意义务,审查相关文件,而担保人则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合同相对性原则、证据充分性及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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