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店多人被禁业10年,因「进货与处方」问题

凌青谈健康 2025-03-25 02:26:56
一药店多人被禁业10年,因「进货与处方」问题

药店经理人 药店智汇

近日,奇台县新恒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126条、第130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30条第1款。处罚内容:对该公司处以警告、罚款1000元、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处以10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处以没收收入495765.18元、罚款109068.34元、10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负责人任某某处以10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附件:《药品管理法》依据内容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第五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来源:GSP驿站、药店头条、药店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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