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于10月15日公布,并将于202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观察,相较于前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新《办法》赋予了地方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具体包括:地方可实施减税和免税的优惠政策;简化了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给予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更大的灵活性;授权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税收核定方法和计征方式等。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全面实施后,水资源税收入将全部归地方所有(原水资源费收入按中央和地方1:9比例分成),这有助于增加地方的自主财力。
在税额标准方面,将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差别税额。国家将明确各省份水资源税的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税额由各省份自行确定。例如,四川、上海等13个省份的地表水最低税额不低于0.1元/立方米,而北京则为1.6元/立方米。对于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短缺和超载地区的取用水,将实行较高的税额。
税收优惠方面,对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况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地方可实施减免税;对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将减征水资源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全面实施,有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安全利用。《办法》对特种取用水如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实行较高税额,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等免征水资源税,确保农业用水得到保障。
水资源税收入将全部归地方所有,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管理水资源和保护开发的积极性。施正文认为,这释放了通过改革增加地方财力的积极信号,未来其他税种可能也会有类似调整。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责任和义务,健全了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机制,提高了水资源税征管效率。
专家表示,水资源费改税后,老百姓的用水价格将保持稳定。改革旨在实现平稳过渡,同时通过差别税额调控,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白彦锋指出,改革多采用“税负平移”原则,对一般企业和居民的实际负担影响不大。节水型企业将得到鼓励,而水资源消耗大的企业将受到抑制,这是改革的初衷和导向。例如,在已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河北、内蒙古等地,居民和农业正常用水负担保持不变,但对高耗水行业实行了较高的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