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你自己喜欢玩,你也没跟别人交钱。”2022年武汉的杨女士像往常一样组织大家跳舞表演时,团队里年近七旬的舞龙爱好者张先生突然发生了意外。最终张先生因为心源性猝死,不治身亡。张先生的家属就将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各项费用总共60万元。事实上张先生倒地后,就拨打了120,还做了人工呼吸和人工按压。#
【叶律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不论参与活动还是组织活动,都要提前预判自己的身体和心理能否承受,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将危险降到最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在文体活动中受害的“自甘风险”赔偿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是:①行为人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活动,比如出于健身、荣誉、快乐感等目的从事危险活动;②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③行为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比如骑马、探险、攀岩、漂流、滑雪等竞技性体育运动;④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具备了这四个条件,受害人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自甘风险。
就本案而言,跳广场舞具有较强的肢体活动性和人身损害的风险性,张某作为年近七旬的成年人对参与此项体育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张某虽在杨女士组织下跳舞,但亦属于自愿参加。
杨女士组织“广场舞”,是为了为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主观上没有过错,跳广场舞不必然导致死亡,而张先生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身体机能变化的结果,不是由于别人侵害他的身体造成的。杨女士的组织行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不存在侵犯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杨女士在张某倒地后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救助,拨打急救电话,陪同到医院去抢救,所以她已经完成了认知范围内救治措施,对于张某送医后不治身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组织者杨女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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