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朋友摩托车在地下车库练习,不慎撞坏400万宾利称只能赔两万,车主:我只买了交强险

发现之眼 2024-11-04 10:47:40

在浙江杭州,女子赵荣新购价值超过400万元的宾利跑车意外遭遇损毁,此车被停放在其老家地下车库的车位上。事件的起因是一名男子在试骑友人的摩托车时,意外将宾利的车门撞出了一个大洞,维修费用高达60万元。

然而,该名肇事者声称摩托车是借来的,因此只愿意赔偿2万元。与此同时,物业管理方和摩托车所有者均表示不负任何责任,使得赵荣面临着无辜损失的困扰,令人心痛的情况让她无奈愤慨。

接到亲戚的紧急电话,赵荣匆忙赶回杭州,结果看到自己刚刚购入的豪车遭到如此严重的损伤,心中无比痛苦与气愤。她立即前往物业公司寻求解决方案,质问道:“我在这里花了超过1000万元购房,你们的服务就是这样的吗?”

然而,物业经理的态度消极,让她十分失望,他只是轻描淡写地回应:“这不是我们撞的,找谁撞的去!” 其实,赵荣在一年前曾一时冲动,购入了这辆宾利跑车。尽管她在北京经商,购买了车并支付了款项,但由于种种原因,车辆至今未能上牌,不能上路。

无奈之下,她只能将车停在老家杭州的车位上,整整一停便是一年多。她怎么也想不到,这辆只出过两次门、仅行驶了2000多公里的新车,会在这样的情况下遭遇意外破坏。她找到肇事者小陈,试图了解事情的真相,才发现这一切比她想象的复杂得多。原来,骑摩托车的租户小高在事故当天请了朋友小陈来家里玩。

小陈见到小高新买的摩托车,心中兴奋,便想试骑一下。结果在地下车库里,因对摩托车不够熟悉,小陈刚一试车,摩托车便失控冲了出去,撞上了停放的宾利,瞬间把车门撞出一个大洞。面对如此惨烈的事故,小陈和小高都感到震惊,短时间内无从反应。

事后交警认定小陈应承担全部责任。赵荣将车送至维修中心进行评估,4S店的报价单让她心中一颤,维修费用居然达到60万元,包括原厂车门更换25万元、前叶子板更换15万元,外加3万元的钣金费,但这还不算车子在事故后将贬值25万元。

得知小陈需负全责后,赵荣便找到了他,然而小陈的态度让她难以接受。小陈表示,虽然他对事故负有责任,但并非故意,并称自己“最多只能赔偿2万元”。面对此次事故,赵荣愤怒难平,认为60万元的维修费用与小陈的赔偿完全不成比例。随后,赵荣又找到摩托车的车主小高,却得到他跟小陈一样的说辞。

76小高认为尽管他是车辆所有者,但事故并非由他造成,而自己也正在为受损的摩托车排忧。赵荣心里越发烦躁,明明自己的车停得好好的,怎会遭遇如此无辜的撞击,难道自己就得接受这样的命运?

赵荣又回到物业,作为一个高档小区的业主,她对物业服务寄予厚望,毕竟买房时可花费了1000万元,期待能得到优质的物业管理。尽管她并未长期居住在此套房子,但物业费却一分未少地交着,如今自己遭遇了这样的意外,理应让物业负责。赵荣向物业公司提出要求,盼望他们能承担车辆的全部维修费用。但物业经理在听到她的请求后,立即态度转变,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物业经理强调,虽然收取了物业费,但物业并没有义务保管业主的车辆,车库每天确有专人巡视、保洁打扫,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为业主的汽车负责。赵荣对物业经理的说法感到强烈的不满。她认为,车库内的车位是业主付费购买的,物业应负起相应的责任,无法就此撇清关系。经理指出,尽管摩托车主属于租户,但他确实拥有车位,物业管理方无权阻止他进入停车场。

事故的责任已被厘清,因此赵荣应当直接找肇事者寻求赔偿,然而物业又把责任推给了小陈。面对这样的局面,赵荣感到愁苦,心中不断反问:“我的车被撞了,究竟该找谁来索赔呢?” 于是,赵荣在三方之间不得不频繁往返。摩托车主小高对此表示,自己并非事故的肇事者,要求他承担赔偿显然不合理。另一方面,肇事者小陈的态度则显得十分消极,他对赔偿的态度是“无所谓”,声称:“我没钱,这摩托车也不是我的。” 当赵荣催促时,小陈仅愿意赔偿两万元,声称超出这个数目就无法满足。无奈之下,赵荣的车因一直未使用,只投保了交强险,而小高的新买摩托车更是没有任何保险,这使得各方的责任似乎陷入了无法解决的僵局。在此案件中,其实有三方应当承担责任:摩托车主小高、肇事者小陈,以及物业管理公司。

首先,小陈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赵荣的宾利车受损,作为肇事方,他理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因个人过错侵害他人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陈在骑行摩托车时操作失误,毫无疑问应该对赵荣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其次,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在非业主车辆出事时也应负有一定的补充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内容,不论是宾馆、商场,还是其他公共场所,作为经营者、管理者,他们都需要承担安全保障的责任。若未能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亦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后需要关注的是小高的问题。

他明知道小陈缺乏驾驶摩托车的能力,却依然将车辆借给他,那么他是否应该对此负责呢?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立法精神,当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并非同一人时,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责任通常由实际驾驶人承担。

而若该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责任。简言之,借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由当前驾驶者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小高如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小陈这种不具备驾驶能力者的车辆借出,或将使他在法律上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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