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全易产权 2024-02-29 12:06:12

【概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05-18。公司于2023年12月购得花都区山前旅游大道以南、金狮大道以北2块工业用地,其中,狮岭镇历史欠账留用地集中统筹区分地块3-1、3-2、3-3、3-4,地块总占地面积165777.02㎡,建筑面积≥331555且≤663106,容积率≥2.0且≤4.0,起始值11911.97万元,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竞买人在竞得土地上建设以智能制造、时尚消费、生物医药、智慧供应链等为主要产业定位的高标准基础设施不动产;地块总占地面积57928.91㎡,建筑面积≥115858且≤231715,容积率≥2.0且≤4.0,起始值4199.88万元,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竞买人在竞得土地上建设,以智能制造、时尚消费、生物医药、智慧供应链等为主要产业定位的高标准基础设施不动产。

一、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77952.98万元,一次性支付,保证金 15590.60 万元 。

二、公司简介

企业名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教育西路1号伍层之一

所在地区:广东省 - 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伟斌

成立时间:2023-05-18

注册资本(万元):16730.000000 (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40114MACH46WB6X

经营规模:中型

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专业设计服务;箱包销售;皮革销售;皮革制品销售;包装服务;服装制造;融资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职工人数:0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否

股东数量(个):1

三、土地使用权

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12-20发布的《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购得如下地块:

1、狮岭镇历史欠账留用地集中统筹区分地块3-1、3-2、3-3、3-4

(1)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转让公告SL2023-02号

地块总占地面积165777.02㎡,起始值11911.97万元,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根据出让要求显示,竞买人在竞得土地上建设以智能制造、时尚消费、生物医药、智慧供应链等为主要产业定位的高标准基础设施不动产。

(2)建筑用地规划红线图:

(3)位置示意图

土地坐落广州市花都区山前旅游大道以南、金狮大道以北。

(4)现场照片

2、狮岭镇历史欠账留用地集中统筹区分地块4

(1)宗地的基本情况

地块总占地面积57928.91㎡,起始值4199.88万元,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

根据出让要求显示,竞买人在竞得土地上建设,以智能制造、时尚消费、生物医药、智慧供应链等为主要产业定位的高标准基础设施不动产。

(2)建筑用地规划红线图:

(3)位置示意图

土地坐落广州市花都区,山前旅游大道以南、金狮大道以北。

土地现状基本为空地、草地、林地。

(4)现场照片

四、财务状况

五、股权结构

六、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特别事项详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拟转让股权所涉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融达资评B字第[24]01005 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安会所专字[2024]第010号)及法律意见书。

2、转让方负责解决因标的企业竞买狮岭镇历史欠账留用地集中统筹区分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承诺的宗地涉及的历史招商企业、个人补偿金赔偿问题。

3、受让方有权申请对地块3【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94485号】上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具体意见以规划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为准。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5、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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