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牟利之举,当否支持?

娱乐分享范 2025-01-05 12:53:16
职业打假引发热议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他们频繁出现在各类消费场景中,以打假之名,行索赔之实,让商家头疼不已,也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与争议。从大型商超到街边小店,从知名品牌到小众产品,只要存在一丝可能的瑕疵,都逃不过他们的 “火眼金睛”。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2023 年共监测到 2.4 万个 “职业索赔人” 发起 73 万件索赔投诉,其中,以食品安全或食品质量为由的恶意投诉为 22 万起。这些数字背后,是一个个惊心动魄的打假故事,也是一次次激烈的利益博弈。那么,职业打假人这种 “知假买假牟利” 的行为,究竟该不该得到支持呢?这一问题犹如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激起层层涟漪,让我们不得不深入探究。

知假买假牟利行为剖析

现象呈现

为了深入了解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模式,我们不妨先来看几个典型案例。在重庆,雷某一行两人来到某酒业经营部,明知咖啡茶已过期,且价格较高,一盒食用量可饮用月余仍然加量购买,还全程录音录像,购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额赔偿;在柳州,文大刚在拼多多平台购买 16 瓶 “韩国精选高丽参片”,收货后以产品无中文标签等问题向法院诉求 “退一赔十”,但店家辩称其并非真正消费者,而是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购买,且购买数量远超正常需求;还有淮安的石雷,在超市购买 35 元过期糯米酒后要求商家赔偿 1000 元,法院经调查发现他曾多次以所购商品质量不合格为由索赔、投诉举报、提起诉讼,认定其牟利目的明显,对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这些案例都凸显了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频繁索赔的行为特征。

行为动机深挖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职业打假人背后的动机。部分人打着打假的旗号,实则将其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甚至是发家致富的捷径。他们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专门寻找商品的瑕疵,通过大量购买、投诉、起诉等方式,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不再是单纯的消费者维权代表,而是成为了市场中的一股逐利力量,将打假变成了一场 “生意”。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支持的理由市场净化作用

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市场起到了净化作用。他们如同市场中的 “啄木鸟”,时刻盯着商家的一举一动,让制假售假者无处遁形。当商家意识到有这样一群专业打假人存在时,为了避免高额赔偿和法律风险,不得不加强自律,严格把控商品质量。在食品、药品等关乎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领域,这种威慑力尤为重要。过去,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在食品中添加违禁成分、销售过期药品,但随着职业打假人的出现,这些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据相关数据显示,在某地区,职业打假人活跃后,食品药品领域的投诉率下降了 15%,这充分说明了他们对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积极意义。

法律维权助力

职业打假人通常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了如指掌,他们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消费者个体在专业知识和维权能力上的不足。当普通消费者遭遇假冒伪劣商品时,往往因为不懂法律程序、缺乏证据意识而放弃维权,而职业打假人则能够迅速收集证据、精准引用法律条文,向商家发起有力的索赔行动。他们的存在也促使商家更加注重法律合规,避免因疏忽而触犯法律红线。此外,职业打假人在实践中发现的一些法律漏洞和监管空白,也为法律的完善和监管的加强提供了参考,推动了市场法治环境的不断优化。

反对的声音违背诚信原则

然而,职业打假人并非都是正义的化身,其中一些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他们不再是单纯的消费者维权代表,而是沦为了逐利的 “打假商人”。有些打假人在发现商品存在轻微瑕疵后,不是通过正常途径与商家沟通解决,而是恶意索赔,甚至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商家就范。在浙江杭州,有人专门批量购买面料成分标注不准确的服装,获取鉴定报告之后再向商家索赔,四件总价值不到一千元的背心,要到了两万多元的赔偿。还有一些打假人会在购买商品后进行调包,将正品换成假冒伪劣商品,然后向商家索赔,这种行径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也触犯了法律红线。他们的行为让商家苦不堪言,也破坏了市场原本的信任生态。

司法资源浪费

职业打假人的频繁诉讼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由于他们深谙法律条文,善于利用诉讼程序,一些人甚至将打官司当成了一种 “职业手段”,动辄提起大量索赔诉讼。据不完全统计,某基层法院一年受理的职业打假人诉讼案件就高达数百起,占该法院民事案件总数的近 20%。这些案件大多案情相似,却需要耗费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审理。法官们不得不反复审查证据、适用法律,而真正需要司法资源保障的其他重大、疑难案件却可能因此被拖延。此外,职业打假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追求高额赔偿,导致案件调解难度大,进一步加剧了司法资源的紧张局面,让司法系统不堪重负。

法律视角解读

消费者身份认定争议

在法律层面,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从这条规定来看,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其购买行为显然与 “为生活消费需要” 有所背离。然而,在实践中,对于 “消费者” 的认定并非如此简单。

一些法院认为,只要购买的商品属于生活资料,无论购买者出于何种目的,都应认定为消费者。例如,在青岛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官就指出,判断消费者的标准应以标的物的性质为依据,即使是职业打假人购买生活资料,也不改变其消费者身份。但也有法院持相反观点,如北京三中院在类似案件中认定,职业打假人在一定阶段内集中、大量买入商品,然后通过诉讼获取大额利益,其行为超出了生活消费的范围,不应认定为消费者。这种争议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让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愈发模糊。

现有法律规定剖析

我国现行法律对消费者打假索赔有着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更是针对食品领域,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这些法律条文旨在保护真正受到欺诈或购买到问题食品的消费者,给予他们维权的有力武器。然而,职业打假人却巧妙地利用这些规定,将其作为牟利的工具,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法律适用的反思。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诉求判决不一,有的支持,认为这是对制假售假的有力打击,符合法律精神;有的则驳回,理由是职业打假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应得到法律的偏袒。这种分歧使得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处境充满变数,也让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愈发深入。

寻求平衡之道规范打假行为

面对职业打假人带来的诸多问题,规范其行为显得尤为迫切。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职业打假人登记、审核与监督机制,要求他们在进行打假活动前,必须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实名登记,详细说明打假的目的、范围以及过往经历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只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才能从事打假活动。对于那些打着打假旗号,实则敲诈勒索的不良分子,一经查实,应立即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再从事类似活动。要规范打假人的投诉、诉讼流程,明确规定他们在发现问题商品后,应首先与商家进行友好沟通,尝试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再依法依规进行投诉或诉讼。严禁打假人滥用投诉、诉讼权利,恶意索赔,扰乱市场秩序。

强化监管执法

监管部门作为市场秩序的守护者,应主动作为,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对市场商品的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尤其是对食品、药品、母婴用品等重点领域,要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建立健全抽检结果公示制度,及时将不合格商品信息向社会公布,让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做出明智的消费选择。对于制假售假的商家,要依法予以严惩,提高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轻易触碰法律红线。除了行政处罚外,还应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将违法商家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使其在贷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受到限制,形成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的局面。监管部门还应与职业打假人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对于打假人提供的线索,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对于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打假人存在的违规行为,也要及时予以纠正,引导其走上合法、规范的打假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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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5-01-05 20:29

    有赚180元罚10万元牟利吗?

  • 2025-01-05 14:44

    反对的方说违背诚信原则——谬论,本身收假就是违背诚信原则。一个违背诚信原则的人说别人违背诚信原则,滑天下之大稽

    一针一线搬砖人 回复:
    有个字错了,是售假

娱乐分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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