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骑自行车进入小区时,被突然关闭的自动铁门碰撞摔倒受伤,造成的9万余元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日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认定由小区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卢某是淮安市一小区的居民,该小区西门机动车通道关闭,但非机动车、行人通道可以通行。该通道安装了左右移动的自动铁门,需刷门禁卡出入。事发当天,一位居民骑电动车刷卡打开西门后离开小区,此时,卢某骑着自行车正从小区外向门口驶来。
见铁门完全敞开,卢某便未下车刷卡,径直骑车穿过自动铁门。当卢某车身大部分进入铁门后,铁门自动关闭,与卢某自行车后部发生碰撞,导致卢某与自行车一同摔倒,卢某因此受伤。
事发时,该铁门上挂有警示牌,内容为“注意开门撞坏赔偿”。事发后,物业公司将警示牌内容更换为“温馨提示一卡一刷 进出推行 注意安全 损坏赔偿”。因协商未果,卢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清江浦法院,要求赔偿各项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出入小区的业主或者其他人员,应当树立安全观念,注意遵循物业公司的安全提示,确保谨慎安全通行。本案中,卢某已在该小区居住多年,对自动铁门的使用规则应该较为清楚,其进出小区大门时应当停车观察,并刷卡后通行。但事发时卢某疏于注意,未刷卡后下车推行通过铁门,而是骑车径直通过,造成与自动门相撞并受伤的后果,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范围内公共设施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出入小区人员必经的小区门更要务必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确保出入人员安全。物业公司在小区西门处安装自动门并设置为刷卡出入,但自动门在门框范围内有物体通过时不能及时收回,仍继续关闭,存在安全隐患。其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知晓该自动门的安全隐患,并对该自动门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并对该隐患尽到充分的安全提示义务,但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尽到了上述义务,故应当对卢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最终法院酌定对于卢某的损害后果,由物业公司承担30%及2.7万余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