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杨德振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公众对于企业、政府以及公共事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要求越来越高。然而,有一种现象——“公贿”,却悄然在部分领域和行业中滋生;尤其是在官与商、商与商之间多有发酵孳息和暗流涌动的迹象,危害无穷,令人担忧;它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公正性,不得不梳理出来,加以抨击和警示、诫勉。
什么是“公贿”?“公贿”指的是在公共事务或企业运营中,利用公共资源或职位权力进行的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和交易行为。它以种种手段如公权力互换、集体资源投桃报李、假公济私、收买和勾结等形式出现;例如,我见过一些政府采购部门和企业主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在大宗商品采购中,内定彼此的产品,相互采购,互相“捧价”,从不进行比价、竞价和货比三家,看起来像是相互扶持,实则相互输送利益,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市场空间,最后由于这种近乎“暗箱操作”的后果便是产品的质量大打折扣,相互隐瞒,手续与程序上“暧昧”不清,有的产品甚至达不到要求也被统统纳入采购计划中,以致达不到使用年限而不得不提前报废,到最后,双方均“受损”、导致公家或国家的利益均受到“隐性”的重大损失;这种“公对公”的相关利益输送,表面上看是“你情我愿,相互扶持”,实际上就是一种“公贿”行为,不仅损害了两个主体之间的正当权益,而且破坏市场的竞争规则,比“私贿”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要知道,试图在市场竞争或公共决策中获取本小团体不正当的利益,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还对社会的公正性和法治秩序构成了长远的严重威胁,弊远远大于利。长此下去,还会动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和根基。
在我国,“私贿”不合法,“公贿”也是非法性行为,这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条款。“公贿”行为在法律上被明确禁止。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行业规定,都对公贿行为有着严格的禁止和处罚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公贿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这绝不是说说而已。
我们应该知道,“公贿”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它通过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和交易,使一些企业和个人得以在竞争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这严重损害了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是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一旦“毒性”发作,将对我国的市场经济造成致命伤害。
此外,“公贿”还损害社会公正与法治秩序。“公贿”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还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正与法治秩序。它使得权力和资源被不正当地“集中”和利用,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和矛盾,也使得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产生质疑,对社会的稳定性产生严重影响和威胁;社会主体如果失信于民,责任缺失,那付出的代价将非常惨重。
除了非法性之外,“公贿”具备的非合规性、高度隐蔽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它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道德伦理。在公共事务和企业管理中,我们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贿行为却恰恰违背了这些原则。它以近乎暗箱操作的形式,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长此下去,犹如城门失火,必将殃及池鱼。
对于“公贿”现象,我们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应该且需要采取一系列严厉措施加以打击和根除。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公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不让其有生存空间和市场孳息的维度。其次,要加强监督和审计力度,对公共事务和企业的运营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审计,防止公贿行为的发生,制度先行,防患未然。此外,还需要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公贿行为的认知和警惕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公贿”的良好氛围,让一些“行公贿”之人和单位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甚至尽快形成“欲除之而后快”的局面。各个市场主体也应洁身自爱,自觉摒弃这种行为,自觉遵循市场规律,在知法守法的大前提下,做好生意。
总之,“公贿”是一种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它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和社会的公正与法治秩序。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公贿行为的打击和预防,让每个单位和个人自觉抵制这种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法治的市场经济和社会环境,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让营商环境变得玉宇澄清,江天寥廓,秩序井然。
☆ 作者简介:杨德振,中共党员、复转军人、工商硕士、中国散文作家、广东作家,现为酒店高管;业余时间笔耕不辍,在全国各类报刊发表杂文、诗歌、散文随笔数百篇;已出版七部散文著作,两部企业管理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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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易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