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

凌香谈趣事 2025-03-07 05:03:04

阿宇根据新修订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地方政策,汇总了关于云南省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以及翻建扩建等标准,并附上相应的法律依据,以下为大家详细解读。

一、全省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建筑高度标准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云南省宅基地标准做了统一规定。

1.宅基地面积:

城镇开发边界内:每户≤100㎡;城镇开发边界外:每户≤150㎡。地方灵活性:各县(市、区)可在上述限额内制定本地标准,但需报州(市)审定并备案。

2.建筑面积与建筑高度:

《条例》未直接规定具体数值,但明确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建筑高度、层数等由地方细化。

全省通用限制: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建设,住宅需符合安全标准。

政策调整方向:省级划定上限,地方可因地制宜细化标准,但若地方标准宽于省标,需按省标执行。

地区分类

面积标准

适用条件

全省统一标准

(2025年后)

城镇开发边界内:

≤100㎡/户城镇开发边界外:

≤150㎡/户

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版

原省级标准

(2025年前)

城市规划区内:≤100㎡/户(人均≤20㎡)城市规划区外:≤150㎡/户(人均≤30㎡)

部分县市沿用至2024年底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旧版

二、地方标准对比与分析

根据各市政策文件,主要城市标准如下:

城市

宅基地面积标准

其他标准

昆明

城镇开发边界内:

户均≤100㎡

(人均≤20㎡)边界外:

户均≤150㎡

(人均≤30㎡)

边界内:集中建设多层/中高层,禁止独院住宅边界外:≤4层,高度≤规划值,建筑面积≤300㎡

强调集中建设,严控独户住宅(《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2021)

曲靖

执行省级标准(户均≤100/150㎡)

直接采用省标,无额外细化(《曲靖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玉溪

城镇规划区外坝区:户均≤120㎡山区/半山区:户均≤150㎡

山区标准高于省标,但需符合《条例》上限(《玉溪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保山

坝区:户均≤150㎡山区/半山区:占耕地≤170㎡,其他用地≤180㎡,未利用地≤200㎡

山区标准突破省标上限,需调整(《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昭通

城镇开发边界内:户均≤100㎡(4人以上户)边界外:户均≤150㎡

建筑≤3层,高度≤12米,梯间≤14米

明确层高限制,严控低层扩张(《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23)

丽江

执行省级标准(户均≤100/150㎡)

强调“一户一宅”,无特殊放宽(丽江市政府通知2024)

普洱

建成区内:户均≤100㎡建成区外:户均≤150㎡,山区放宽至250㎡

山区标准与省标冲突,需按省标调整(普洱市政策解读2022)

临沧

户均≤150㎡

建筑面积:1-3人户≤60㎡,3人以上户人均13-18㎡,厨房/厕所面积可额外增加

聚焦经济适用,防止返贫(临沧市农房改造方案2023)

差异性评述:

面积标准:保山、普洱等山区市原标准高于省标,需调整至≤150㎡;玉溪、昭通在省标框架内细化分类。建筑高度:仅昭通明确层数(3层)和高度(12米),其他地区依赖地方规划。三、翻建与扩建规定

1.审批要求:

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例》第五十三条);

扩建面积合并计算,不得突破户均上限(《条例》第五十四条)。

2.限制情形(不予批准):

不符合分户条件、面积超标、选址违规、权属争议、已有宅基地自愿退出等(《条例》第五十五条)。

四、超面积情形及处罚

1.违法认定:

未批先建、超占、骗取批准等(《条例》第五十四条)。

2.处罚标准:

罚款:形成建筑面积的,按100-300元/㎡处罚;未形成的罚1000-3000元(《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无法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五、其他补充集约用地:鼓励进城落户村民有偿退出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可依法用于乡村文旅等(《条例》第五十六条)。历史遗留问题:超面积宅基地需结合地方政策逐步消化,避免“一刀切”。六、政策依据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解读:

一是明确宅基地申请基本要求。《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了规定。第五十四条对我省每户申请宅基地建设的面积标准进行了统一明确,并规定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使用宅基地。《条例》还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分户条件和户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该面积标准需报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明晰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宅基地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的流程进行了明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五种不予批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三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条例》严格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对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进行了相关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同时,还规定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文旅、电子商务等。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分户条件和户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规定。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使用宅基地。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条规定的限额内,结合农村村民实际居住需求,制定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报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昆明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2021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地区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管理,并按城市规划和有关控制标准进行建设。该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以村(居)民小组及以上村(居)民基层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禁止建设低层连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地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曲靖

《曲靖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按省级标准

玉溪

《玉溪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城市规划区内,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城市 规划确定; (二)城市规划区外的坝区,一户最多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 (三)山区、半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一户最多不得超过 150 平方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土地面积较少,不能满足上述户均 占地面积标准的,按相应比例缩减户均占地面积。 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村庄用地,纳入城市、镇的规划统一管 理,并按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有关控制标准建设。

保山

《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二)山区、半山区及边疆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昭通

《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3月25日起施行)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一)城镇开发边界内,4人及4人以下每户最多可申请90平方米,4人以上每户最多可申请100平方米;(二)城镇开发边界外,4人及4人以下每户可申请120平方米,4人以上每户最多可申请150平方米;(三)建筑层数零标高上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设梯间高度不得超过14米。

丽江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2024

农村宅基地审批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其面积标准不得超过《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普洱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解读2022

(四)保障用地需求,严控用地标准。明确各县(区)每年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在新的政策未出台之前,仍然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普政办发〔2013〕17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建成区内每户100平方米、建成区外每户15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可适当放宽到每户250平方米)。

临沧

《2023年度临沧市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2.建设标准。各地要坚持保障居住安全,引导农户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避免因盲目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更不能因建房过度负债而返贫。对拆除重建(新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在30-6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不高于18平方米。厨房和厕所建在房屋内的总建筑面积可适当提高,3人及以下农户增加6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增加9平方米,楼梯间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各地要加强指导,在设计上预留垂直或水平扩建接口,做到满足农户扩建需求。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提示:本文依据公开政策整理,具体执行以属地政府解释为准,山区特殊政策需与省级标准衔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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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香谈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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