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民间借贷,还是刑事犯罪?安徽颍上县一粮油公司何以濒临破产

东北的冬天 2025-02-22 09:06:04

安徽省颍上县三金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荣珍

觊觎企业土地和良好的经济效益,银行内部员工与社会职业放贷人员勾结,由银行内部员工私刻企业公章,编造企业虚假评估报告,人为造成银行抽贷,逼迫企业使用社会职业放贷人员资金“过桥”,而后,采取“高利转贷”“砍头息”等非法手段,将企业玩弄于股掌之间,致使企业资金链断裂,被法院超标的查封停产已长达七年之久,企业法人及其一家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经营执照续期审验受阻,无法生产经营,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

2025年2月14日,安徽省颍上县三金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荣珍,哭述了事发经过。

借资金“过桥” 却落入圈套

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三金粮油有限公司办公室内,企业获得的一块块荣誉牌匾,见证了这家民营企业曾经的辉煌。

金荣珍讲述着公司的辉煌历史

公司的前身是颍上县慎城金家粮油食品加工厂,创建于1997年,经过多年的经营,企业知名度均全市同行业前列、全县之首,2008年企业扩大规模,通过招商引资入驻颍上县工业园区,公司占地面积35亩,员工120余人,新建日加工120吨植物油浸出生产线一条、日加工30吨小磨香油生产线一条、日加工50吨色拉油生产线一条,形成了年加工米糠、黄豆、芝麻、红薯等农作物综合性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受到客户一致好评,公司特别对产品不断创新与研发,创建了“绿皖颍”、“八里河”“慎城金家”等品牌,其中“八里河”牌芝麻油获阜阳市名牌产品,“绿皖颍”牌粉丝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稻米油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获得颍上县委、县政府科学技术二等奖,企业获得并被评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金荣珍认为,当时企业如此红火,除自身的努力之外,还得益于当地银行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企业与几家银行一直合作良好,都是贷了还、还了再贷,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直到2016年,她掉进了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精心设计的圈套,使企业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据金荣珍介绍,公司前期固定资产投入资金较大,缺少流动资金,公司建成后为了发展需要,从银行申请贷款作为流动资金,2016年9月7日,三金公司在中国银行颍上县支行(以下简称颍上中行)的400万元贷款到期,而三金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一时难以凑齐。经他人介绍,金荣珍打算向当地职业放贷人屈克借款,屈克称自己没有400万元资金,其与林政华合伙出资,由王雨代表屈克、李德同代表林政华出面办理。经协商确定,该笔借款使用期限为一周,利息12万元。

2016年9月7日,屈克妻子王聪转给李德同资金300万元,李德同又转入三金公司设在颍上中行的对公账户,而林政华也同时将100万元资金转给三金公司该账户,使三金公司还清了颍上中行的这笔贷款。

颍上中行承诺说还清贷款一周内将再放贷给三金公司, 让金荣珍没想到的是中行信贷经理杨铭珂恶意篡改三金公司申请贷款审计报告数据,并拖延上报时间,本来一周内能办完的贷款,因杨铭珂恶意操作,拖了一个多月。直到2016年10月11日,颍上中行才向三金公司发放贷款,并且将贷款额度缩减为300万元。导致三金公司无力归还李德同 的400万元及其高额利息,以及2016年10月19日到期的200万元,这就标志着三金公司的以上400万元的借款势必延期,更让金荣珍没有想到的是,颍上中行贷款的迟到以及额度的减少,其中却隐藏着一个巨大的阴谋。

金荣珍保存的转利息回款的凭据

颍上中行300万元贷款放出来后,三金公司在中行的第二笔贷款200万元也即将到期,本来想用这笔款把这200万元还上,等这200万元贷款下来后再还给李德同,经协商,李德同说等到第二笔贷款到期,他们公司再借200万元给三金公司“过桥”,这300万元你还我266万元,余下的134万元到月底还清,利息给22.5万元,在当日即2016年10月11日偿还李德同借款266万元,屈克以王雨的名义借给三金公司200万元过桥还三金公司第二笔贷款,约定利息4分,屈克妻子在屈克指使下,先行扣除8万元利息,于2016年10月17日向王雨转账192万元,然后再有王雨转账192万元给三金公司,三金公司凑足还颍上中行的第二笔贷款,后来在2016年10月24日又偿还李德同借款144.2万元,同年11月1日三金公司再次偿还李德同让转给屈克老婆王聪账户12.3万元,至此三金公司还清中行贷款400万元,而该笔贷款产生的利息 达到 94.5万元,因中行的抽贷100万元及支付的高额利息,导致欠王雨200万元。

2016年11月17日,金荣珍的弟弟金永海80万元贷款到期,林政华以李德同名义借款80万元给三金公司,利息第一周2.4万元。金永海还款后被银行断贷,金永海无法偿还李德同80万元借款,此后每周付给李德同利息1.2万元。

2016年11月28日,林政华以李德同名义向三金公司转账100万元,约定利息4.5分。李德同、王雨的这三笔借款,均是由三金公司借用他们首笔400万元过桥资金的高额利息演变而来,实际上就是使用三金公司的资金,再赚取三金公司的利息,至此,三金公司借用他们的资金归纳为一笔共计380万元。

到了2017年,颍上中行的贷款10月份才到期,屈克、李德同在6月份就三天二头来三金公司,要求金荣珍在颍上中行的500万元贷款到期时再用他们的资金过桥,并把他们的利息付清,由于他们每天都在催要利息,三金公司只得再次于2017年6月20日从屈克老婆王聪手中借60万元付李德同、王雨利息,期限一个月,利息3分,之后三金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偿还王聪60万元,在2017年8月份,屈克、李德同又到三金公司找金荣珍,说公司信誉好,又以支持公司发展为名,把三金公司借他们的资金的高额利息全部降为月息3分,然后再用他们的资金过桥,同时要求三金公司签订“保障还款协议”并且用现金付清他们的利息,当时三金公司为了降低利息,就同意再借屈克40万元偿还李德同,期限二个月,利息3分。2017年8月5日,屈克转账40万元到金荣珍建行卡上,当天金荣珍取出现金付清李德同利息,2017年8月5日,李德同、王雨为甲方、屈克、林政华为见证人,与三金公司签订一份所谓的书面《保障还款协议》,后来三金公司自筹资金500万元提前一个多月把中行贷款还上,屈克、李德同知道后,立马逼迫三金公司还钱,并要求签订“承诺书”,2017年10月17日,他们又再次要求金荣珍、金永海作为担保人,在一份书面《承诺书》上签字。

李德同发给金荣珍的短消息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10月7日,李德同通过微信给金荣珍发送信息说:“你们如果这样不守信用,10号还不还款,我们将启动法律程序。到时你贷不出款就别怪我们了!”

金荣珍认为他就是这样随口一说,不可能有这么大的能力,能够左右银行的决策。但是,令其万万没有想到,李德同的说法很快得到验证,颍上中行与三金公司彻底撕破脸,直接断绝了给三金公司的一切贷款。

银行“内鬼”现形

没有了银行的信贷支持,三金公司被迫停产,也无力偿还屈克、林政华的高利贷。二人便于2018年1月5日以李德同、王雨名义起诉并超标查封了三金公司。

在应诉中,三金公司在颍上中行的一份本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发现,原本这份编号为“信会审字[2017]404号”的《审计报告》,却变成了“信会审字[2017]303号”,并且内容显示的企业销售收入、负债、净利润等数字均出现异常,公司印章及评估机构印章与“404号”评估报告也明显不符。显然,该报告被人动了手脚。经警方调查,中国银行颍上县支行信贷部工作人员杨铭珂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讯问笔录》记载着杨铭珂的口供

2019年5月27日,杨铭珂接到警方的电话后来到颍上县公安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日晚20时47分,杨铭珂接受了警方的讯问。2019年5月28日,在颍上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第三讯问室内,杨铭珂再次接受了警方的讯问。《讯问笔录》记载,当回答警方关于三金公司申请贷款的情况时,杨铭珂答:“......2017年的时候,三金粮油公司把这两笔钱还上后,准备再次申请贷款,我准备手续给三金粮油公司继续续贷的时候,海显峰让我想办法给三金粮油公司贷款避掉,不再给三金粮油公司贷款,我就制作了一份假的审计报表,把其中的三金粮油公司的利润数据改小了,上报的也是申请500万的贷款,省行就没有批这笔贷款。”

在警方的两次讯问中,杨铭珂口供均证实了海显峰指使其篡改伪造三金公司审计报表的事实。

2019年12月12日,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书》说,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铭珂在中国银行颍上县支行信贷部工作期间,在为企业、公司申办贷款过程中,共伪造国家机关印章1枚,公司、企业印章8枚。其中第一项:2017年,杨铭珂在为颍上县三金粮油有限公司准备申请贷款材料过程中,采取用在计算机中软件扫描、编辑印章图像的方法,伪造安徽阜信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并在伪造的审计报告上使用。杨铭珂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与此同时,屈克也因犯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3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226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屈克犯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4万元。2020年12月25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2刑终527号刑事判决书,将屈克刑期改判为二年六个月。

“糊涂僧”判出“糊涂案”

2018年3月19日,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6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金公司偿还王雨借款200万元,偿还李德同借款150万元,金荣珍、金永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9月21日,阜阳市人民法院(2018)皖12民终24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金公司申诉后,2020年2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申150号,驳回再审申请。

三金公司遂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21年12月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皖检民监【2021】34000000345号,认为,阜阳市人民法院(2018)皖12民终2422号民事判决因有新证据而足以被推翻,提出抗诉,提请依法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诉讼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的处理原则,就是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而在这起所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从一审的颍上县人民法院,到二审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到再审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审理、三次判决,均对此项规定置若罔闻。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6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中“经审理查明”,原告即王雨借给三金公司200万元。事实上在该借贷关系发生始初,原告扣除了200万元之中的8万元作为利息,实际上就是“砍头息”,原告王雨本人也向法院提交了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三金公司转账192万元的凭证。而一审法院仅依据非法的“保障还款协议”和“承诺书”,判决三金公司偿还原告王雨借款200万元。偿还李德同借款150万元,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终审法院,竟然将原审原告辩称的“一审判决按照还款协议确定借款金额并无不当”堂而皇之地写入判决书,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经三金公司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原审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进而驳回了三金公司的再审申请,三级人民法院上演了一出“糊涂僧”判“糊涂案”的连环闹剧。

直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才勉强改判。2023年4月24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2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阜阳市人民法院(2018)皖12民终2422号民事判决和颍上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6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判决三金公司偿还王雨借款192万元,偿还李德同借款1239268.01元。

是“民间借贷”,还是刑事犯罪?

从2018年法院一审,到2023年再审改判,历时5年之久。而最终的改判虽为三金公司带来了一丝希望,但对银行及社会放贷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却继续保持缄默。

金荣珍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中虽未直接提及本案涉及刑事犯罪问题,但是,其中说“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存在高利贷及未扣除申请人多支付利息的情形。”因而认为“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民终2422号民事判决因有新证据而足以被推翻”。再审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2民再8号民事判决,却再次对“高利贷”绕道而走,避而不谈。

颍上中行内部职工杨铭珂东窗事发后,在警方的讯问中亲口供述,其铤而走险私刻印章、伪造、篡改评估报表的行为,是受其顶头上司、颍上中行副行长海显峰指使。那么海显峰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海显峰指使杨铭珂“避掉”三金公司正常贷款目的何在?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法院对这些基本事实都没有查清,就匆忙定罪结案,甚至作为“背锅”人的杨铭珂在审判中既不为自己申辩,甚至还放弃了上诉的权利。同时,在开庭审理该案时,法院未通知作为受害方三金公司到庭参与诉讼,剥夺了三金公司通过诉讼渠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再者,如前文所述,屈克以王雨名义于2016年10月17日借给三金公司扣除利息的192万元资金,屈克供认由本人或其子屈天野收取利息。经查实,颍上县鑫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屈克持股比例80%,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而其子屈天野占股20%,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在屈克骗取贷款、高利转贷刑事犯罪一案的判决中,法院查明屈克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8年、2019年从中国建设银行颍上县支行骗取贷款高达3000万元,2016年和2017年为空白,而这两年,正是屈克等人“集中火力”对付三金公司的时候。判决中对涉及三金公司的事情讳莫如深,是故意而为之,还是三金公司惹上了什么大人物法院不敢深究?那么又有谁竟敢凌驾于法律之上?

据了解,李德同原是中国建设银行颍上县支行工作人员,内退后到屈克公司任职,对从银行如何办理贷款轻车熟路,屈克能够坚持多年从银行骗到巨额贷款与李德同不会没有关系。再联想到李德同2017年10月7日通过微信给金荣珍留言,威胁让三金公司在银行贷不出钱来。因此,金荣珍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把三金公司拖入无底洞的,是一伙由银行内部人员及社会职业放贷人员共同参与、精心策划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绝非“民间借贷”这么简单。他们抓住三金公司急需资金的心理沆瀣一气,步步设局,先提供资金“过桥”,再由银行抽贷断贷,逼迫三金公司心甘情愿地继续使用他们的“高利贷”,彻底拖垮三金公司,以达到他们将三金公司收归囊中的最终目的。

一波三折的信访路

2018年1月,李德同、王雨以所谓的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三金公司发起诉讼之后,杨铭珂、屈克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7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份判决书虽然刻意隐瞒涉及三金公司的问题,但是字里行间仍摆脱不了与三金公司具有关联的事实。长达五年的诉讼,三级人民法院四次判决竟然都没有涉及刑事方面的描述,即使安徽省检察院在抗诉中有所提及,同样没有撼动法院的神经。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若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遵循“先刑事后民事”原则。根据以上所述,这起跨度五年、决定三金公司命运的马拉松式的诉讼案判决,都应当被视同废纸一张。

《受案登记表》

2019年4月29日,盖有颍上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印章的《受案登记表》显示:“2019年4月25日,我单位接到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督办线索。接到线索后,立即按照上级要求进行核实。经查:李德同、王雨等人为获取非法高额利益,伙同杨铭珂利用颍上县三金粮油有限公司贷款到期使用过桥资金之时,篡改三金粮油公司审计报告,导致三金粮油公司不能正常贷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致使三金粮油公司无力偿还高额债务。2018年1月15日,李德同、王雨等人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申请对颍上县三金粮油公司财产保全,致使该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受案意见标注: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

《立案决定书》和《立案告知书》

2019年4月29日当天,金荣珍收到两份盖有颍上县公安局公章的书面材料。一份为颍公(禁)立字[2019]748号《立案决定书》,一份为颍公(禁)受案字[2019]2922号《立案告知书》,告知金荣珍“我局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应立案开展侦查。”案件编号为:A3412261900002019040004,办案单位为:颍上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撤销案件决定书》

期望有多大,失望就有多大。公安机关立案后,却迟迟没有下文。在苦苦等待中,在翘首期盼中,直到立案三年半后的2022年10月7日,金荣珍却受到了一份颍上县公安局的书面《撤销案件决定书》。这份编号为颍公(刑)撤案字[2022]84号的决定书全文如下:我局办理的金荣珍被诈骗案,因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金荣珍仍不甘心。自2023年起,她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投送信访件,不服2023年4月24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2民再8号民事判决,请求人民法院彻查此案,为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信件转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直到2024年4月23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向金荣珍出具书面回复,声称“原判无误”,其信访诉求不成立。

金荣珍说,本来以为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的督办,是自己抓住了“最后一棵稻草”,在苦苦等待了1300多天之后,却换来了一张撤案决定书,无异于对自己当头一棒,感觉如同坠入了无底深渊,内心好似被尖刀刺破,血流如注。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遭拒绝

2025年2月14日,农历蛇年春节刚过,厂区外面节日的气氛仍然浓郁,而金荣珍却毫无兴致。她已经有七、八年没有真正体会到春节的味道了。

她望着满目疮痍的厂房、锈迹斑斑的设备,心中五味杂陈。为了保护自己倾尽大半生心血建起的厂子,为了不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她将继续奔波在求正义、求公道的道路上,纵然前途荆棘丛生,她仍将义无反顾......对此案,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转自《法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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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的冬天

简介:谈天说地,聊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