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晚,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城区寿乡大道一水果店二楼发生火灾,处警民警在参与现场搜救和秩序维护过程中,将警务用车停放路边用于警示过往车辆及人员。嫌疑人韦某(男,23岁)路过此处时将警车偷偷开走,在行驶至汽车客运站路段时撞上一辆三轮车,造成三轮车主受伤,无生命危险。
【叶律说法】
不得不说韦某真是人才,连警车都敢偷,没想到还发生了交通事故,实在是令人大跌眼镜。
那么韦某偷开警车的行为怎么定罪呢,是偷窃罪还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妨碍公务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警车是公安部门的机动车,案发时在民警的控制之下,属于“他人机动车”,韦某趁民警不备,将警车偷偷开走,构成盗窃罪。
韦某在偷开警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轮车主受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三人以上且负事故同等责任、或者三十万元重大财产损失,才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刑事犯罪立案标准。
韦某交通肇事,尚未造成人员死亡,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他交通肇事的情节将会作为盗窃罪的加重情节,从重处罚,可能会被判处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三轮车主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警在处警的过程中将驾驶的警车停在路边警示过往车辆及人员,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错。韦某未经允许,偷开警车,案发时作为车辆使用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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