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业绩录入通知
完善业绩认定方式,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管理。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四库一平台无业绩将不予受理资质申报业务。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住建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导读
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重点明确企业业绩录入规则。
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二、组织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之后部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
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部管理系统中发布信息为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月—6月)。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2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涉本行政区域从业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对核查工作负总责。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已注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部注销系统账户。核查情况请于2025年1月10日前书面报部公路局。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然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组织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按照现行模式,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之后部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对从业企业提交的存量业绩补录信息,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应及时、认真审核。
三、实施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
对新开工项目,督促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督促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对在建项目,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录入程序,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
审核单位应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等审核工作。
四、深入推进业绩信息使用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部管理系统中发布信息为准。存量业绩信息补录期内,对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所用业绩的核查工作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查、业绩补录和登记管理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保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依法行政、廉洁用权,严格防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问题发生。
(三)加强数据共享。部正在研究制定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信息技术标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跟踪落实,积极完善省级系统功能,强化部省数据共享,大力推进动态监管体系建设。
(四)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开展信息核查、业绩补录和登记管理等工作,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升服务质量的有力举措,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从业企业自觉做好自查自纠、业绩登记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1月15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有关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市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国数据部省交换共享
目前,部组织技术单位已开发并上线试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 以下简称“部级系统模块”)。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完成部省系统的联调联试,推动各地审批的公路养护资质从业企业相关信息实现全国共享。2024年6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时,应通过部省数据接口查询申报企业在全国的申报和审批状态,杜绝已审批或正在申报企业在异地重复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资质签发、延续、变更或撤销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部省数据接口向部级系统模块推送相关信息。
二、组织业绩信息补录与登记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养护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均以部级系统模块发布信息为准。
(一)组织已有业绩信息补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在部级系统模块中进行已竣(交)工的养护工程业绩信息补录。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应及时认真审核,并在部级系统模块予以确认。补录业绩为近10年内竣(交)工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补录工作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养护工程项目业绩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管理,由部级系统模块根据各地填报的业绩信息自动生成。各地填报业绩信息须包含项目实施年份、项目所在地(到市、县)、项目所在路线编号、养护工程类别(2018年以前实施的大中修养护工程按修复养护填报)等。如:2023年山东省济南市G2京沪高速修复养护工程,其编码为:2023-370100-G2-XF-0001。
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其他模块中录入的养护业绩,请各地通知相关企业按程序删除后,在部级系统模块中重新填报,并提交审核。
(二)实施新增业绩登记管理。
参照公路建设工程业绩登记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竣(交)工的养护工程项目,实施业绩登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督促从业企业在项目竣(交)工程序履行完成后30日内,通过部级系统模块录入本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关键人员信息,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确定机构审核。
三、进一步推进许可服务便利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继续做好行政许可业务系统与政务平台的对接,实现“一网通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电子证照拟纳入交通运输部行业全国电子证照库统一管理,《公路管理电子证照第2部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JT/T 1454.2-2023)已颁布实施,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电子证照管理和推广。
四、加强监管和服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养护市场专业化和开放力度,积极试点优化养护组织模式,培育和引导养护作业单位整合技术资源,提高公路养护生产效率,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开放、有竞争力、有活力的公路养护大市场。推广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监管,继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部署全国统一的协作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
部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的技术支持。为便利工作对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一名专项负责同志及联系方式,于4月30日前反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