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发生在黑龙江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网友们的热烈讨论。据悉,一位母亲在家中为朋友尹某熬制中药时,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其女儿遂将尹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与死者虽为好友关系,但双方存在每 10 副药 100 元的交易约定,这一事实构成了雇佣关系。在此次事件中,死者自身存在很大过错,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然而被告尹某作为雇主,同样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尹某承担各项费用的 30%,赔偿原告 23 万余元。
此判决一出,立即引发了网友们的强烈不满和激烈争论。部分网友认为,尹某实在倒霉,不仅摊上了这样的糊涂事,还遭遇了所谓的 “混账法官”。他们觉得尹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毕竟花钱请人熬药并非危险行为,而且如今社会人性变化太大,似乎一切都只与钱挂钩,这样的判决会让人们不敢轻易帮忙,甚至导致 “摔倒无人扶” 的现象更加严重。
还有网友指出,一氧化碳中毒属于生活常识,个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不应将责任归咎于雇主。雇主的义务不能被无限放大,不能要求雇主对成年人应具备的常识进行单独提醒,人身安全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负。就如同吃饭不要吃到撑死一样,这是基本常识。建议找一个“正规法院”上诉。
此外,网友们还联想到此前诸多类似案例,如帮其他家长接孩子出事要赔偿等,认为这种判决方式可能会导致几乎所有伤亡事故都能牵扯到第三人,实在有些牵强。甚至有网友调侃道,如果按照这种断案逻辑,那么网约车司机开车时突然晕倒或猝死,是不是也可以告车上的乘客呢?还有网友质疑道:所以,如果是免费压榨别人,就不是雇佣关系,就可以不赔?
这起案件以及网友们的评论,反映出社会对于此类事件中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和敏感性。究竟在类似情况下,雇主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又该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