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省商河县某村因棚户区改造启动拆迁。村民王某红(化名)婚后未迁出户籍,仍与父母共同生活。然而,村委会以“外嫁女不属于本村成员”为由,拒绝给予其安置补偿。王某红多次交涉无果,最终诉至法院。
这一纠纷并非个案。随着城镇化推进,因婚姻关系被排除在村集体权益之外的“外嫁女”群体,常面临以下难题:
户籍未迁出却被取消成员资格;
村规民约与法律冲突,补偿方案“一刀切”;
行政机关以“村民自治”为由拒绝调查。
法律分析:外嫁女权益受法律明确保护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外嫁女权益需综合考量以下要素:
关键法律条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禁止以妇女结婚为由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土地承包法》第31条:外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不得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21鲁行终1675号):户籍未迁出且未重复享受待遇的外嫁女,应平等获得补偿。
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居住证明:村委会证明、水电缴费记录、邻居证言;
土地承包材料: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
未重复享受证明:其他村集体或城镇的未安置证明。
2. 申请行政机关介入调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如县政府)核查户籍、居住、土地情况;
要求听证或协商:参与补偿方案讨论,主张合法权益;
申请信息公开:获取拆迁政策、补偿标准等文件。
3. 司法救济:起诉“不履行补偿职责”起诉条件:行政机关拒绝处理或未答复超60日;
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举证重点:证明自身符合“户籍+生产生活+未重复安置”条件。
参考案例:王某红案中,法院认为“户籍未迁出且未重复安置的外嫁女,行政机关不得以‘村民自治’排除补偿”,最终判决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常见问题简答Q1:离婚后户籍迁回娘家,能否享受补偿?
A:若户籍已迁回,且在娘家实际居住、未重复享受其他安置,有权主张补偿(参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
Q2:长期外出务工,是否影响补偿资格?
A:不影响。根据国务院政策,外出务工人员仍保留村民待遇,但需提供务工证明及户籍未迁出证据。
权益保障需主动行动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本质是法律与村规民约的冲突。家属需注意:
提前保留证据:户籍、居住、土地材料缺一不可;
拒绝“一刀切”条款:村规民约违法可申请撤销;
善用司法程序:起诉不作为是最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