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通报,总市值800亿的东方证券一理财顾问,在长达一年半时间里,借他人证券账户违规炒股,累计交易额达到3000万。
虽然在证券公司工作,有着比广大散户更多的消息来源和专业知识,但东方证券该理财顾问炒股水平甚至不如散户,虽然在此期间东方证券该员工违规炒股累计交易额达到3000万,但不赚反亏了近9万。
除东方证券外,今年以来,多家券商从业人员炒股被罚已经被曝光,包括海通证券、申万宏源在内,有的牵涉人员职别不低。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说是最接近股票市场的人群,从业人员熟悉交易细则,又掌握大量资源和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最容易从中获利的一个群体。因此,所有证券从业人员以及即将进入证券行业的从业人员,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这条“高压线”都不能触碰!
遭罚细节曝光:东方证券员工违规借户炒股 交易3000万反亏近9万
经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查明,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5月19日,一位名叫潘金虎人,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西环路证券营业部(原苏州临顿路证券营业部)担任理财顾问,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身份。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对潘金虎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据查,潘金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上述期间,潘金虎控制使用林某莉证券账户(资金账户7180****,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28749****,深市股东账户002791****)买卖天成控股、贵绳股份等13只股票,成交161笔,买入金额14,709,826.29元,卖出金额16,080,278.60元,交易金额共计30,790,104.89元,亏损85,444.67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证券账户交易记录、资金明细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认为,潘金虎在证券从业期间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潘金虎处以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屡禁不止 海通证券,申万宏源等员工也被罚
今年以来,因员工违规炒股被罚的券商已涉及多家,海通证券,申万宏源就包括在内,有的牵涉人员在公司职别还不低。
4月24日,海通证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张甜因违法炒股和场外配资被江西证监局处以合计没收张甜违法所得59.19万元,并罚款148.38万元的处罚。
据查,张甜在2014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3日从业期间同时控制“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四个证券账户炒股,还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4月3日,申万宏源营业部副总因违规持有、买卖股票被证监会处以329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3年5月后,申银万国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副总罗蓓实际控制“罗某(其哥哥)”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2013年5月30日至调查日,“罗某”证券账户发出的成交证券委托指令共计457次,交易股票金额1.11亿元,获利164.51万元。证监会最终对其处以扣除合理税费后的违法所得164.51万元,并处以164.5万元罚款
在我国,证券从业人员可以说是最接近股票市场的人群,而股票市场又是一个高利润,高风险的交易载体。从业人员熟悉交易细则,又掌握大量资源和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最容易从中获利的一个群体。
然而,我国向来有着明文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以及证券行业监管人员持有股票以及买卖股票。
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实际上,对于违规买卖的证券从业人员,未必可以从中获取暴利,也未必牵涉到内幕交易等行为,而更可能是因其对政策的不熟悉、不知情,导致违规炒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