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李胜解读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一批底线红线

十目观河东 2025-01-27 10:47:40

运城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 李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部署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改革举措。2024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25年重点任务时强调,“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

一个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利于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营商环境,使其敢于扩大投资、勇于开拓市场;也有利于以高质量供给创造和引领需求,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优质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可以说,建设好了全国统一大市场,我们就有了集聚资源、激励创新、升级产业、推动增长的坚实依托,就有了应对变局、开拓新局的强大底气。

2025年1月7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外正式公布,《指引》的一大亮点就是细化实化了各项举措,为各地区、各部门加快融入和主动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一本通用的“说明书”。《指引》强调了若干“不得”,明确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一批底线红线。具体如下: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起草关于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各地区不得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不得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等为名,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或者无故封堵道路线路等,阻断区域间交通基础设施联通。

各地区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经营主体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务。

各地区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

各地区不得强制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登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等。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

各地区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红线底线,违规实施财政、税费、价格、土地、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以法治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建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应当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加强中央和地方协同,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严厉打击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促进商品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

切实以法治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既要破除妨碍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统一和优化市场监管,又要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整治市场突出问题,保障经营主体发展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体来说,要在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涉经营主体法律法规政策,防范出现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问题。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明确财政奖补、税收返还、出让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实施界限,破除封闭小市场小循环,推动各地从比拼优惠政策搞政策洼地向比拼营商环境创改革高地转变。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检查,防止违规异地执法、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完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等领域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推进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执法。深化重点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做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推动竞争秩序持续向好。

【来源:运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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