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法学教授因骑车占用人行道被罚30元,一怒之下将交警告上法庭。(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网友对此发表看法:“这回交警遇到硬茬了,法学教授不是吃素的啊!”
法院的判决让所有人都傻眼了!
“这不是钱的问题,是原则问题!我们法庭上见!”李教授(化名)拍案而起,态度坚决。
“李教授,我们愿意撤销处罚,退还罚款。您看这样行吗?”交警队代表诚恳地说。
这场闹剧要从几天前说起。那天下午,李教授骑着他那辆破旧但心爱的永久牌自行车,哼着小曲儿准备去接外孙女放学。谁知半路上遇到了麻烦。
非机动车道被施工队占用了,李教授左右为难。他四下张望,发现人行道上行人稀少,便小心翼翼地骑了上去,打算绕过施工路段后再回到非机动车道。
就在这时,一位交警拦住了他。
“老同志,骑车占用人行道是违法行为,罚款30元。”交警公事公办地说。
李教授连忙解释:“小同志,你看那边在施工,我实在没办法才上了人行道啊。再说了,我马上就要下去了。”
交警不为所动:“规定就是规定,不能有例外。您要是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李教授看了看表,心想再争辩下去怕是要耽误接外孙女,只好乖乖掏出30元交了罚款。可这事儿他记在了心里,越想越不是滋味。
当天晚上,李教授翻出了厚厚的法律书籍,开始查找相关法规。第二天一大早,他就开始收集证据,准备起诉。
交警队得知后,派人上门想要私了,却被李教授义正言辞地拒绝了。就这样,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拉开了序幕。
本案的焦点在于:在非机动车道暂时无法通行的特殊情况下,骑自行车借道人行道是否应当被处罚?
从严格执法的角度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李教授骑车占用人行道,形式上确实违反了交通规则。
然而,法律的适用不能机械僵化,而应当考虑具体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时,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虽然条例没有明确提到可以借用人行道,但考虑到自行车无法并入机动车道,在紧急情况下借用人行道似乎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更重要的是,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李教授的行为虽然形式上违规,但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处罚似乎有失偏颇。
经过8个月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对李教授的处罚,并责令交警队退还罚款。
法院认为,在非机动车道被占用的特殊情况下,李教授的行为虽然不符合交通规则的字面要求,但并未造成实际危害,不应受到处罚。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人性化。
案件看法网友评论道:“不愧是法学教授,为了30块钱打了8个月官司,这操作也太秀了!交警这回估计是碰到铁板了吧?”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不是死板的条文,而是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执法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具体情况,避免机械执法。
同时,公民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是面对执法部门,只要认为自己有理,也应该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注重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对于这个案子,你怎么看?李教授的坚持是在较真儿,还是为民众权益树立了榜样?
作为法学教授打个小官司都花了8个月,普通打工人哪耗的起,所以国人宁可吃亏也不打官司。。。。
应该当事人被开除